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25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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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17:37
售楼处被责令拆除
最近一段时间,住在长春市城市花园1栋的居民很不安,因为在距离小区一道之隔的空地上,将要建设27层的写字大楼。如此近的距离,居民担心存在挡光问题,希望建筑单位拿出审批手续。可随着居民的不断追查,发现该建筑单位不仅售楼处是违章建筑,就连将要建起的大楼也只有3层通过了审批。
居民担忧
27层高楼建起后会影响采光
从去年年末开始,城市花园小区的居民们开始关注起这个位于自由大路与河堤路交会处的长春第一国际中心大楼,虽然只是打了地基,建起了售楼处框架,就连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完全进驻,但是居民们仍然很担心。
据附近居民马女士介绍,起初,他们看到如此好的地段要建设写字大楼了,自然很想去探个究竟,看看能否作为投资用途,可随着此处四周围挡设立后,居民们看了四周的广告才知道,原来这里所建设的写字大楼,不仅有27层高,而且还是两栋,另一栋在宣传广告中也有9层高,且距离城市花园小区1栋只有一道之隔。马女士说,大家最担心的事情就是高层挡光的问题。于是,居民们到售楼处询问,工作人员称,这里确实要建高层写字楼,但对于居民想要看的审批手续,建筑单位并没有出示。
规划局
在建售楼处被定性为违章建筑
然而,从去年年末开始,居民又发现了一个问题。居民陈女士说,伊通河与自由大路交会处的路口,是许多小区业主外出的便道,可是他们却发现建筑单位在搭建售楼处时,占用了河提路的部分面积,居民陆续向有关部门投诉。
8日,记者看到了一份针对这处售楼处所开具的《长春市规划局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写着:经查,该建筑钢架结构,位于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与伊通河交会处,现作为售楼处使用,300平方米,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建筑所有权人给予以下处罚:限该建筑所有权人于2014年1月29日前自行拆除上述建筑。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申请有管辖权的区*依法强制拆除。
然而,在7日傍晚,记者到售楼处走访时发现,几名工作人员仍在对该售楼处的内饰进行装修。当记者询问,售楼处是否是违章建筑要拆除时,几名工人并没有回答,依旧在连接线路。
记者踏察
建筑项目与行政审批不符
7日,记者来到售楼处询问,目前开始认筹,交纳2万-5万元认筹款,开盘可享受5万-10万元优惠。根据楼盘的效果图来看,该项目由两栋写字楼构成,A座为27层,7部电梯,B座9层,面积区间65-1500平方米,根据楼层和朝向不同,均价1.3万-1.7万元/平米,预计2014年6月份开盘。
当记者询问是否有预售许可证时,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表示,这个暂时还没有,需要等到开盘之后才可以办下来。对于产权证什么时候可以办下来,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表示,购买后365个工作日到一年半的时间能办下来产权。整个工程预计在2015年竣工。随后,记者又来到目前在建的工地查看,此处刚打了地基,塔吊停在工地里,工地内搭建了两排活动板房。
对于这处建筑项目的信息,记者来到房产交易市场,查询了长春市房地产业信息网,发现该项目确实没有预售许可证。随后,记者又来到长春市规划局查询,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此地段只批了三层,只能按照审批的规划进行建设,不可以随意加高,他们已经陆续接到了城市花园小区居民针对该项目建设挡光的投诉。
8日,记者又在长春市规划局官方网站的行政审批前公示中查询到,长春加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二道区自由大路自由大桥桥东的项目是长春浙江商务广场,并不是第一国际中心写字楼。
律师解析
购买房产时要瞅准五证
那么,此种情况是否符合正常的商品房交易?8日,记者咨询了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的刘朋孝律师和吉林省内资深律师董海军,据分析,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该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其中前三个证由市住建局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
董律师表示,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是需要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如果此前规划的审批通过后,又随意改变规划用途,这是绝对不可以的。根据《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三十九条规定,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下列资料:(一)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屋初始登记证明;(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四)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设施、场所的物权归属公示文件;(五)可售房源及其销售价格;(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刘律师表示,根据《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返回常德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