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刑法最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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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5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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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迟处死——天下有警
凌迟
中国古代刑罚
本词条是多义词,共5个义项
凌迟,即民间所说的 “千刀万剐” ,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而致死。值得一提的是,清朝末年1905年法国士兵拍摄的照片,显示为“八刀刑”处决,而并非真的达到千刀那么骇人的程度。
自元代开始,适用凌迟的罪名为十恶重罪中的“谋反大逆”“恶逆”和“不道”。具体罪行表现为(1)谋反及大逆(2)杀死祖父母、父母及其亲尊长(伯叔姑、兄、姐)、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 (3)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采生折割人 (4)奴婢、雇工人杀主及主之期亲。[7]
中文名
凌迟
别名
千刀万剐、剐刑
性质
死刑名称
起源
古代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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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一位被凌迟处死的皇帝,割了1516刀才断气,行刑时年仅十五岁
小王的历史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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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十大酷刑有多可怕?凌迟仅排第五,第一惨绝人寰!
青史浩然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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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被凌迟处死后,头颅丢失,多年后被发现埋在北京某小区!
醉影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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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了解凌迟处死
弹指历史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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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了解凌迟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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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罚
共20个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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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猪笼
浸猪笼作为旧时的一种刑罚,就是把犯人放进猪笼,在开口处捆以绳索,吊起来,放到江河里淹浸,轻罪者让其头部露出水面,浸若干时候;重罪者可使之没顶,淹浸至死,通常是处刑*(通奸)的人。
剥皮
剥皮,听到就叫人毛骨悚然,其残酷程度并不亚于凌迟。这种刑罚不在官方规定的死刑处死方式之列。但在历史上确实被多次使用过,并见诸史籍记载。剥的时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肤分成两半,慢慢用刀分开皮肤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样的撕开来。最难的是胖子,因为皮肤和肌肉之间还有一堆脂肪,不好分开。电影《满清十大酷刑》描写过另一种剥法,其可信度未知。方法是把人埋在土里,只露出一颗脑袋,在头顶用刀割个十字, 把头皮拉开以后,向里面灌水银下去。由于水银密度很大,会把肌肉跟皮肤拉扯开来,埋在土里的人会痛得不停扭动,又无法挣脱,最后身体会从头顶“光溜溜”地爬出来,只剩下一张皮留在土里、皮剥下来之后制成两面鼓,挂在衙门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剥皮是死后才剥,后来发展成活剥。
腰斩
腰斩,是古代酷刑,是指用重斧从腰部将犯人砍作两截,这种刑罚周代已经出现,直到雍正年间才被废除。后来也指事情半途而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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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酷刑种类
共8个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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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彘
人彘,是指把人的手掌与脚掌剁掉,挖出眼睛,用铜注入耳朵,使其失聪(熏聋),用喑药灌进喉咙,割去舌头,破坏声带,使其不能言语,然后扔到厕所里,有的还要割去鼻子,剃光头发,剃尽眉发(不只是把眉毛和头发剃光,还包括眼睫毛),然后抹一种药,破坏毛囊,使毛囊脱落后不再生长,永不再长毛发,然后一根根拔掉,有的嫌累,就一起拔掉。如果有皮掉下来,或者在行刑中就死了,刽子手就会被人嗤之以鼻,甚至丢掉饭碗。也有没在行刑过程中死亡的,没死的就被放在厕所里做成了人彘。最出名的是汉朝的吕太后将戚夫人做成了人彘,还安排了专人“照顾”,然后丢弃在茅厕中任其痛苦死去,割掉耳朵,甚至把脸划花。这是吕后发明用来对付戚夫人的一种非常残忍酷刑。有人以为人彘是把四肢剁掉,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因为《史记》原文就是“断戚夫人手足”,而不是“肱股”。
凌迟
凌迟,即民间所说的 “千刀万剐” ,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而致死。值得一提的是,清朝末年1905年法国士兵拍摄的照片,显示为“八刀刑”处决,而并非真的达到千刀那么骇人的程度。自元代开始,适用凌迟的罪名为十恶重罪中的“谋反大逆”“恶逆”和“不道”。具体罪行表现为(1)谋反及大逆(2)杀死祖父母、父母及其亲尊长(伯叔姑、兄、姐)、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 (3)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采生折割人 (4)奴婢、雇工人杀主及主之期亲。
炮烙
炮烙,中国古代酷刑,亦称炮格。殷纣王所创。《史记·殷本纪》曰:“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炊炭其下,使罪人步其上”。《列女传》释日:“膏铜柱,下加之炭,令有罪者行焉,辄堕炭中,妲己笑,名曰炮烙之刑”。即堆炭架烧铜柱,令人行走其上,以致落火被焚身亡。炮烙之刑在明代神妖小说《封神演义》中,被作者改为“苏妲己”所创(实为九尾狐狸精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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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简介发展过程方式特质国外酷刑TA说参考资料
基本简介
《宋史·刑法志一》:“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凌,一本作“陵”。“凌迟”一词见于《荀子·宥坐篇》:“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本义是指逐渐缓慢升高的山坡,把“凌迟”一词借用来作一种刑罚的名称,是“杀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故亦取渐次之义。”(沈家本《历代刑法分考》)
《大明律》规定1、谋反及大逆,凌迟处死。[3]2、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凌迟处死。[5]3、妻妾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5]4、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凌迟处死;采生折割人者凌迟处死。[5]5、奴婢、雇工杀主人及主人长辈,凌迟处死。[4]6、杀伯叔父母及姑姑、外祖父母,凌迟处死。[4]
1910年后,中国凌迟犯人的消息开始在欧洲声名大噪,因为1904、1905年法国士兵所拍摄的照片,当时藉由明信片形式编辑成册,开始大肆风行。1905年4月中国宣告废除凌迟。“凌迟”,在法国被视为“中国酷刑”的极致代表,引发无数的作家和艺术家的灵感,甚至一直延续到1960年乔治·巴岱耶的照片集发行出版,这些照片后来曾被陈界仁重新绘制。这些图像象征着中国及其历史、文明,类似的风格至今仍然持续影响着西方人。
19世纪末,法国公使马蒂尼翁博士在华亲眼目睹中国凌迟刑,写道:“按照习惯,首先是剜除双乳及*的肌肉,然后是双臂外侧和臂部前侧的肌肉,然后依次剔除身体其余部分的肌肉。血淋淋的肌肉堆在专门用于此刑的柳条篮里。几个小时以后犯人死去时,他已经关节离断。”20世纪初,亨利·诺曼,德国犯罪学家罗伯特·亨德尔(1926年)都目击并描述过中国凌迟行刑的场面。
发展过程
“凌迟”俨然化为中国刑罚系统中最典型的惩罚。虽然“凌迟”一词最早出现在第十世纪,但直至十三或十四世纪才正式编入刑律。此外,1905年法学史家沈家本奏请删除凌迟等极刑获准,也是以此作为论据之一。毕竟“凌迟”不合乎中国的法学精神、刑罚特性以及应用方法,看起来比较类似“特殊法”的惩戒类型。当然,这项特殊法是隶属于帝王的司法系统,《元律》有记载执行。不过,经过仔细观察之后,建立非刑之正的处罚,毕竟违反正常的法学精神,从建立到废除为止,文人始终称之为残酷、不人道的处罚。
凌迟,是一种肢解的惩罚,支解后的尸体残骸放入篓子里,头颅则公开示众,期限不定。这是清朝末年的做法,一般俗称为“十六刀”、“三十二刀”、“三百六十刀”……不过我们不清楚是否真有这些数目,或只是虚构的数目。明朝时期的“刀”,有切伤和“多”之意,数目累加,行刑时间延长。
如古代刑法志,可以找到历史上诸多将帅、官吏被处以斩断的案例,最恐怖的细节可以联想到厨房的菜单。透过阅读这些历史的插曲,令我对“凌迟”的起源感到迷惑。当然肉体的切割有两种情况:所谓“脔”等极刑时,是将肉体割除殆尽,犯人变成食人者的肉,仇家可在自家厅堂饱食大餐;而“凌迟”之刑则相反,肉体被支解后,人形尚可辨识,事后悬挂街市展示。此外一项基本的差异为:“脔”刑案例极为罕见、独特,官方史学家细心将此保留,作为残忍、可怕的暴君范例。这些案例固然恐怖,但都是轶事,甚至可能只是传言。相反地,从十一世纪末开始,“凌迟”即是确有其名且经常施行的刑罚,并非仅是轶事或传奇,而是真实的骇人史实。我们可以在前几个朝代找到几乎相同的名词,不过第一个字最常出现为阜字旁的“陵”;“陵”的意思为土丘;“迟”字则不能解读为现代汉语的“迟到”,而是“逐渐铺平”或“刮平”的动词。具体而言,“陵迟”可以指为逐渐铺平或刮平土丘,意即一座坟堆,宗族的集体冢。不过,有些朝代的史篇记载具有象征意义:“陵”,斜坡或运河沿岸土堤,代表制度、律法,所有国体的划定界限;“迟”,代表界限的下沉与崩塌。所以“凌迟”意味着衰落的起始,此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防制度的崩塌。因此,这个名词和刑罚系统没有直接关联,一直到辽代才用来指称一种肉刑。写法上有些差异(人们发现有写作“持”,而非“迟”),冰字旁的“凌”变得比阜字旁的“陵”常用。《宋史》中还同时采用两种写法。
对于研究刑罚系统改革的中国学者而言,它的名词晦涩难懂,虽然不属于为“五刑”系统,但非常明确的具有汉人的字词。然而,将人缚在木桩上刮杀、切割,不仅是蛮族地区或异国朝代的处决,凌迟手段愈来愈频繁、系统化、萧规曹随,宋朝传至元朝,明朝承续后,又传至清朝。这几个朝代的中国,如同草原民族建立的王朝一样,继续将之传承下去。施行各类凌迟之翘首,首推对抗蒙古大汗、后来成为明太祖的朱元璋,他颁布《大诰》,已以“凌迟”之刑惩罚各式犯罪。
《文献通考》指出,大臣用这些刑罚吓阻想要谋取皇位的官吏。南宋时期,凌迟的刑罚愈来愈多,但也有官吏反对,例如陆游的陈情奏表。我认为:用于惩治叛国罪中的叛变、共谋,仍属有限,这是可能的情况。
汉朝
汉朝以后,中国古代谨慎定义律法的刑罚规范。一个好的王朝必须尽力抑制死刑的数量,必须废除最残酷的肉刑。因此,隋朝为他们的权力制定了“五刑”:笞、杖、徒、流、死。唐朝也采行这项系统,后来的几代亦相继跟随,唐朝的刑罚有明显减轻。如果有司为了*供而施以折磨,那么绞刑或斩首的死刑,便不能理解为,使被告遭受痛楚——745年的唐朝甚至考虑废除死刑!自安史之乱起,战乱频仍,因此经常施行极刑,当时进入一段难以解密的时期:理论上,隋朝与唐朝仍旧施行五刑的系统;实际上,从法典来看,则规定了许多更残酷的做法。
唐朝
我们同样也找到诸多类似惩治叛乱谋反的“凌迟”刑罚,例如613年隋炀帝判处谋反者肢解、穿箭与灭族,而同样地隋朝也曾删除《隋律》中的肉刑。这类刑罚除了运用在司法审判,战争时期也会采用,而且是真实存在的。几乎每个朝代都可以见到类似刑罚,通常称为“磔”或“支解”,所以经常会令人联想:“凌迟”一词并非应用于一种肢解的肉刑,而只用于法庭的法律裁决。所有的关键问题在于了解:如何于特殊案件使用极端的方法,而能在法典中占有一席之地,因此成为一种法律上的完美“刑名”,法官经常得以藉此宣判。
“凌迟”二字最早出现在《辽史·刑法志》,指名为一种肉刑的名目。这个名词非常神秘,无疑的是汉人文字和草原民族契丹语的结合。
宋朝
宋朝“凌迟”刑的持续扩张,但同样地王权拒绝更改刑律,因此《宋刑统》仍然不见“凌迟”的名目。首先,它是遵循人类宗教的牺牲教义,用以对抗流血叛乱的紧急措施。宋真宗诏令禁止大臣杨守珍支解叛乱者。宋神宗时,王安石变法爆发党派之争,除了凌迟,腰斩也成为当时经常使用的刑罚。马端临在《文献通考》指出,大臣用这些刑罚吓阻想要谋取皇位的官吏。
这种把活人零刀割死的做法早就有了。宋后废帝刘昱曾亲手将人脔割。北齐文宣帝高洋也常常用脔割的手段来杀人。唐中期安史之乱时,颜杲卿抗击安禄山兵败被俘,与袁履谦等人同时被零割。但将凌迟作为正式的刑罚,人们大多认为始于五代。陆游说:“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力气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但在五代时,已有人意识到凌迟之刑过于残酷,主张废弃不用,如后晋开运三年(946),窦俨奏称死刑宜只保留斩、绞二种,而“以短刀脔割人肌肤者”,应当禁止。后晋出帝石重贵准奏,不再使用凌迟之刑。
北宋开国之初,力纠五代弊政,仍然禁止凌迟之刑。宋太祖时颁行的《刑统》,规定重罪应使用斩或绞,没有凌迟。宋真宗时,内宦杨守珍巡察陕西,督捕盗贼,捕获贼首数人,他请示朝廷,拟将他们陵迟处死,用以惩戒凶恶的人。真宗下诏,命令将俘虏转送有司衙门依*处,不准使用凌迟。到了神宗熙宁、元丰年间,才正式将凌迟列为死刑之一。《通考·刑制考》说:“凌迟之法,昭陵(宋仁宗陵号)以前,虽凶强杀人之盗,亦未尝轻用,熙丰间诏狱繁兴,口语狂悖者,皆遭此刑。”如熙宁八年(1075),沂州百姓朱唐告越州余姚县主簿谋反,李逢在被捕后受审时,供词中又牵连了秀州团练使世居和医官刘育等,朝廷诏令有司审理此案,结果,李逢、刘育和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都被凌迟处死。到了南宋,《庆元条法事例》更明确地把凌迟和斩、绞同列为死刑名目,这样的规定一直延续到明清。
元朝
不过从元朝开始,只能找到第二种写法,也就是冰字旁的“凌”,而且永远只作为刑的解释。古代的写法只有在古籍出现,后来的人不再采用。从此“凌迟”只是肉刑的名字,少数博学多闻的人才会记起它从前的意义。
从元朝编入法典一直到1905年清朝废除为止,主要用来惩罚三大类的犯罪:
谋逆君主之罪:重大*、叛国、谋取皇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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