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治社会工作的哲理基础和基本理论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29 18:26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06:55
一、矫治社会工作的价值观念
矫治社会工作的哲理基础,与积极性的“人道主义”思想及价值观具有密切的联系。人道主义的价值观主要包括:
1、承认每一个人生而平等且都享有与他人同样的生存权利;
2、承认每一个人都是一个生物的、心理的与社会的有机体;来源:www.examda.com
3、承认人类生而自由;
4、认为互相帮助,共同发展,个人与他人与社会是互相依赖的。因此,个人和社会彼此都有责任维护双方的发展。社会应该帮助个人排除其在发展道路上的障碍;
5、认为人类需要不断努力,设法改进,重建社会,预防社会病态和罪恶的发生;社会工作师宝典!
6、人人均有尊严且应该得到尊重;
7、人人都有追求自由平等和自我发展的权利。来源:考试大
人道主义思想成为整个社会工作的价值基础,社会工作基本假设:尊重他人、人是独特个体以及人有改进能力等,其核心内容就来自于人道主义价值观念。这样的思想运用于罪犯的矫治上,就是相信人有潜在的能力,而这种能力必须给予机会才能充分发挥。人的可塑性和尊贵正在于此,因此,纵然偶一失足犯法,也绝不该受轻视或唾弃;反之,应该保障其个*利,给予机会自新。
二、矫治社会工作的理论基础
用于指导矫治社会工社的理论有多种类型,有些理论重在解释罪犯犯罪的内外原因,有些理论则着眼于罪犯的人道化矫治。
1、社会解组理论
社会解组理论是从社会结构角度来解释个人越轨或犯罪。其基本观点是:
(1)社会是一个复杂而充满活力的系统,通常情况下,这个系统的各部分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协调的。一旦出现某事件改变了某部分功能,其他部分必须重新协调来适应这种变化。否则会使各部分彼此脱节,丧失其功能。各部分之间缺乏适应或适应不良就会产生社会解组现象,进而造成个人越轨直至犯罪。
(2)一般而言,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会出现社会解组:a.缺乏足够的社会规则来引导人们行为;b.各种社会规则相互矛盾以至于人们无所适从;c.传统崩溃使社会失去控制力。而社会解组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也对个人造成紧张、压力、失范,导致个人解组和个人行为越轨。
2、偏差行为理论来源:考试大
偏差行为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个人偏差行为的出现并非源于社会解组或社会缺乏制约性的规则,而是由于社会成员的行为偏离了某个社会位置所规定的角色行为,违反了社会所期望的规范。具体来说,对偏差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偏差行为的方法,在偏差行为理论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偏差行为的产生不一定是社会解组所造成的,而是社会提供给人们的机会不均等,使得一部分人通过合法的途径可以轻而易举地达到目标,而另一部分人却没有合法的通道,只好铤而走险,通过非法途径和非法手段来达成目标。因此,这种观点认为要解决偏差行为,一条良策就是重新分配生活机遇。这种观点的形成深受美国社会结构学派的代表人物罗伯特·默顿(RoberMerton)所提出反常理论的影响。
第二种观点认为偏差行为的产生虽受社会解组的影响,但是根本上是不恰当的社会化的结果。个人在所属的初级团体中学习行为规范,如果这个初级团体的行为模式本就偏离社会规范和社会期望,那么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就会不知不觉地学会偏差行为。因而解决偏差行为的方法是重新社会化,鼓励人们增进与合法行为模式的联系,同时劝阻人们减少与非法行为模式的接触,以避免受到不良影响。这种观点是在美国社会学界中社会过程学派的代表人物桑斯兰(EinH.Sutherland)所创立的差别结合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来的。考试大-全国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3、社会连接理论
社会连接理论由赫胥(Hirschi)于1969年提出,该理论认为每一个人都有犯罪的本能或倾向,而人和社会如果建立起“社会连接”,则可以减少或避免犯罪。赫胥指出,当一个人感受到社会道德与社会秩序对他的重要性,一个人能了解到社会上多数人对他的期望,这个人与社会就有了连结,也就比较不容易犯罪。如果一个人反对社会的价值观与信仰,任由人的本能从事,完全不在意别人对他的看法,这样的人就缺少了社会连结,他就比较容易犯罪。社会连结的内涵可以包括依附、奉献、参与、信仰等。
4、新社会防卫论
1950年法国犯罪学家安塞尔,在19世纪末的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等人倡导的以预防犯罪和保护社会为目标来改革刑事*的社会防卫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社会防卫论,它为20世纪50年代以后矫治社会工作的迅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新社会防卫论的基本思想主要有如下几点:采集者退散
(1)同罪犯作斗争不是为了对个人的惩罚,根本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和社会成员;
(2)通过个人和社会隔离的方法,或者采用对罪犯合适的矫正与教育措施,把犯者转变成守法的公民;
(3)刑法的“人道化”应该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其内容要以恢复犯罪者的自信心和责任感为前提;
(4)刑事*的着眼点是对犯罪的个人预防,而不是犯罪的一般预防;
(5)刑事司法体系应该是一个注重罪犯品格研究的人道化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