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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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9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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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6 05:0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是:
1、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要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要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要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观要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执行的,因为不属于故意拒不执行,所以不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故意拒不执行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这并不影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