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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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4 11:26
开票有误的,必须收回原*全部联次。符合作废条件的,*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
扩展资料:
交错*所需的数据和*要求
1、如果买方拒绝接受专用*由于错误的*,买方指定拒绝的原因,错误的具体项目和百度的正确的书面材料,和卖方应填写申请表发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专用*认证周期内的专用*(180天之日起发行专用*)。
2、如果卖方没有提供专用*买方由于不正确的*发行或其他原因,卖方要写明具体原因,具体项目和不正确书面文件,卖方应填写申请表发出特殊的**用红色给主管税务机关在本月发行后不正确的专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红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4 11:27
开票有误的,必须收回原*全部联次。符合作废条件的,*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
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不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不能作废*专用*。
扩展资料
购买方必须暂依照《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留存《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国税总局重新修订关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抵扣凭证的情况不仅在申报表中反映,而且数据要与抄报税、抵扣信息采集等金税信息完全一致,这就意味着目前我司遇到的已认证的**又被工厂作废时,必须通过红冲**来解决。
因此,重申:请业务员务必拿到**时与报关单上的信息进行核对以后再交财务进行认证。(当月未认证的**作废不用红冲税普通*红冲的操作流程
一、凡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能取回原*的,如果销货方未作账务处理,可将收回的*联粘附在存根联后面依次注明“作废”,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给购货方,不得开具红字*;如果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以红字*记账联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将收回的*联粘附在红字*的存根联上。
二、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无法取回原*,需要开具红字普通*的,销货方必须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即由购买方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申请,购进货物的*联、记账凭证、入库凭证、运输凭证,购进货物合同及协议书)。
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XX省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普通*专用)”(省内),或由购买方提交进货退出或折让的有关书面材料并附有关资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出具意见并盖章后(省外),才能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普通*的合法依据。否则,销货方不得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红冲*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4 11:27
不可以,作废:是在开票当月,所开*与实际不符,可将其作废,重新开具。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4 11:28
红冲发 票是指开具负数发 票,并不是把红冲的发 票或者先前的发 票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