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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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19:12
(1)*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中国的*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
(2)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须非雏妓)。*尸体不够成*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
(3)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迷奸;例:*骗某妇女说只要发生性关系就可以让她的丈夫提前释放,此欺骗行为不构成*罪;
(4)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由于*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罪。
(5)犯罪主体:中国,丈夫一般不能构成*,因为当中涉及到中国文化历史等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承认了丈夫可以成为*的直接正犯,这会涉及到了妻子的无限正当防卫权的问题,故现阶段不宜把丈夫列为*妻子的直接正犯,但是丈夫可以通过间接正犯或者共犯的方式构成*妻子的*罪。
女人也可以成为*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间接正犯和共犯,例如妇女教唆一智障人士*别的妇女。
(6)*罪的特殊形式:奸淫幼女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罪;
根据刑法规定,*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一犯罪的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罪的共犯。*罪的客观行为为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关于*(罪)的涵义,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简称《1984解答》)在认定*罪规定:*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罪。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罪。认定*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1997 年《刑法》第 236 条规定,以暴力 、 胁迫或其他手段*妇女的,也用了这个定义。
外国刑法有关*罪的立法和定义。
(1)美国模范刑法第二编第213条性犯罪中213,1条规定;有*及相关连犯罪中规定:①*。与妻以外之女子*之男子而该当于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即*罪。A,行为人以威力或以对任何人之杀人。重大身体伤害。过度痛苦或绑架等紧迫的胁迫,致使女子屈服者;D,女性未满10岁;
(2)加拿大刑法第四章妨害风化及公共道德与违禁行为中规定有*,第143条规定,“男子与非其妻子之妇女发生性关系而有以下情形者,为*罪:未经该妇女同意……”
(3)《日本刑法典》第二十二章猥亵、奸淫和主婚罪(*)第177条规定,“以暴行或者胁迫手段奸淫十三岁以上的女子,是*罪,处二年以上有期惩役;奸淫未满十三岁的女子的,亦同”;
(4)欧洲原西德刑法分则第十三章妨害性自由之罪中第177条规定有*妇女的行为,“①以强迫或对身体。生命立即之危险,胁迫妇女与自己或第三人为婚姻外之性行为者,处2年以上自由刑;②情节轻微者,处……”。西德东德统一后,现《德国刑法典》第177条规定,“性的恐吓;*。①行为人A使用暴力,B通过身体或者生命具有现实危险的威胁或者C利用被害人被无保护地交给行为人的影响的状况,恐吓他人忍受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对其进行的性行为或者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性行为的,处不低于一年的自由刑。②在特别严重的情形下……”;
(5)《意大利刑法典》第十二章侵犯人身罪第609-2 性暴力中规定,“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或者通过滥用权力,强迫他人实施或者接受性行为的,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
(6)《法国刑法典》第一卷第二编第三节第一目第222-23条规定,“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趁人不备, 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无论其为何种性质,均为*罪。*罪,处15年徒刑 ;
(7)1997年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分则第十八章侵害性不受侵犯权和个人性自由的犯罪中规定有:*①即对受害人或其他人使用暴力或使用暴力相威胁,或利用受害人孤立无援的状态与之实行*的,处3年以上6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3];(8)英国刑法《1956年性犯罪法》只是简单地规定,“男子*妇女的犯罪行为。”《1976年性犯罪法》以制定法的形式确认了上议院在检察长诉摩根一案中作出的关于*的普通法上的定义,《1956年性犯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男子*妇女或其他男子即构成犯罪。
综上有关*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立法所述,对*罪的直接主体*为男子和对象为女子的国家有日本、美国、加拿大、原西德等; 对*罪的直接主体和对象均无*的国家有德国、意大利、法国、俄罗斯等; 对*罪的直接主体*为男子而后把对象从单一的妇女增加为“妇女或其他男子”的国家有英国。同时亦可说明,从国外的刑法立法例来看,*罪的直接主体未必是男子,亦可是女子;*罪的对象未必一定是女子,照样可以是男子,包括男子*男子;另外,*罪的直接主体和对象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呈现增加的趋势。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19:12
*罪犯罪界定:(1)*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中国的*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2)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须非雏妓)。*尸体不够成*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3)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迷奸;例:*骗某妇女说只要发生性关系就可以让她的丈夫提前释放,此欺骗行为不构成*罪;(4)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由于*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罪。(5)犯罪主体:中国,丈夫一般不能构成*,因为当中涉及到中国文化历史等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承认了丈夫可以成为*的直接正犯,这会涉及到了妻子的无限正当防卫权的问题,故现阶段不宜把丈夫列为*妻子的直接正犯,但是丈夫可以通过间接正犯或者共犯的方式构成*妻子的*罪。女人也可以成为*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间接正犯和共犯,例如妇女教唆一智障人士*别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