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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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06:31
一、性质不同
1、严格责任原则包括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和民法中的严格责任。
(1)在刑法上,严格责任又称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实质法律允许对某些缺乏犯意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2)在民法上,严格责任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特点不同
1、严格责任原则
(1)它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即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以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要件,非违约方无需就违约方是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相反违约方则需要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出现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方可免除违约责任。而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就对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它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只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可以作为免责事由,违约方没有过错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过错推定原则不是一项单独的归责原则,它是属于过错责任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1)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2)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扩展资料
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严格责任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过错责任原则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06:31
一、不同的原则:
1、过错责任的原则是根据白某的过错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它具有主观可归责性,适用范围比无过错责任原则更广。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依据法律规定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可归责原则,是客观的、规则的。
二、法律效力不同:
1、过错责任行为具有非法性,无过错责任行为具有法性,不具有非法性的特征。
2、过错责任以过错的存在为责任的前提,如故意损害,无过错责任不以过错为前提,如产品质量责任。
三、误差原理和无误差原理的区别是:
1、适用的原则错误(错误的假设除外)由受害方侵权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或错误承担责任的证据,如不能证明,另一方不会承担民事责任,但当应用原则,另一方是自己不要犯错误但抗辩例外,如系统由第三人造成的,他们的责任。
2、在适用没有错误的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是否主观犯了错误,受害人都不需要证明。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直接承担责任,行为人不得声称自己没有过错。
扩展资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界限:
1、责任的确定
过错责任原则是行为人基于自身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它是现代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可以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前者要求受害人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加害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者要求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2、法规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有错就必须追究责任是最基本的原则。从侵权行为法理论来看,过错是主观的,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过失责任有四个组成部分:
(一)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二)行为的违法;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有错。应该注意到的意图和过失民事责任不同于犯罪故意和过失,它没有区别的民事法律后果,这是意图和疏忽造成的侵权民事法律后果是相同的,没有相对体重很轻,和刑事法律的意图和过失犯罪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差异很大,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只有法律有规定,并依法从轻追究刑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06:32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06:32
严格责任原则多用于合同违约,只要违约人无法举证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就得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