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债务清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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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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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3 00:45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破产之后,需要成立专门的清算组,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当通知、公告本企业债权人,清理债务、债权,并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法律规定清算组的此项义务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债权人在被通知、公告之后,也应当积极地主张自己的债权,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对于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已经申报的债权人有权优先参与分配,得以清偿。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以投资额为限,如果股东不存在虚假出资、欠缴出资和转移公司财产等行为的,是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