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5:49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3:23
首先,要看您和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您和另一保证人之间对银行是连带担保还是按份担保。这分别关系到您作为保证人是否有先诉抗辩权问题(债权人知道执行阶段不能履行后,您才负有担保责任);你与另一保证人对银行的担保责任是按份共同还是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即银行是否有权让你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还是在限额以内承担担保责任。)不过如果是直接按照银行的格式条款来签订的话,很可能就是连带共同保证责任,这里找不到切入点。追答以贷还贷的认定问题:
1999 年1月最高*经济庭庭务会研究所作的结论则是审判实践参考的主要依据。在以贷还贷的认定问题上,最高*认为:“性质上,以贷还贷属于民事行为。因而,认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是否在搞以贷还贷,不仅要查明客观上借款人有以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而且还应当查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主观上有以贷还贷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联络,两者缺一不可”。
最高*对此从正反两个方面做了说明:“根据实践总结的经验,以下情况可以认定有以贷还贷的共同意思表示:
一、贷款资金根本没有贷出仅是更换贷款凭证,
二、借款人短时间内归还贷款(如上午贷出,下午归还),
三、新贷恰好是旧贷本息相加之和,借款人又在较短的时间内归还贷款的情形,可认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有以贷还贷的共同意思表示,均属于以贷还贷”;“借款人或者金融机构单方面决定扣收借款人的借款还贷,但如果无法查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有以贷还贷的共同意思表示,又不能进行推定的,不能作为以贷还贷处理。
以贷还贷,新的保证人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 39 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定”。
引用:李志刚的硕士论文《以贷还贷法律问题研究》,包括案例。发至您邮箱。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3:23
我觉得这个案件中你应该从B的借款用途作为突破口,聘请一位有审理银行案件经验的律师,查询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贷款的真正流向。如果B是用所贷款项归还了银行原有贷款,而你并不知情,这种情况方可免去你的保证责任。从你叙述的情形来看,即使银行承担责任,也是审核不严的责任,而你的担保意愿是真实的,因此就这些无法判定免责。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3:24
如能证明是银行与借款人合谋,找你做担保人的,该可以免责。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3:24
你的责任可免,但是对你以后银行贷款,影响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