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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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23:29
1、获取飞行任务以及任务委托书;
2、提前7天携带相关文件、材料在驻当地部队司令部办理审批手续;
3、携带相应文件材料在民航XX(所在地)监管局运输处、空管处办理相关手续;
4、携带获批复印件以及相应的文件材料在民航XX(所在地)空管分局管制运行部办理相关手续。
5、与民航XX(所在地)空管分局鉴定飞行管制保障协议(或召开飞行协调会);
6、实施日前一天15时前向当地空管部门提交飞行计划,如不在机场管制范围内可直接向民航XX(所在地)空管分局管制运行部区域管制室提交,在飞行实施前1小时提出申请;
7、区域管制室向中国人民*驻当地战区空军参谋部航空管制处提交飞行申请;
8、中国人民*驻当地战区空军参谋部航空管制处给予调配意见。
扩展资料:
地区办理通用航空公司任务审批所需材料如下:
1、公司运营执照;
2、航空起适航资质
3、人员执照;
4、任务委托书;
5、任务申请书
6、申请空域的坐标位置
如任务性质涉及:
外国航空器或外国人使用我国航空器,则需有总参谋部批准文件;
航空摄影、遥感、物探,则需大军区(如成都军区)以上机关批准文件;
体育类飞行器,则需地市级以上体育部门许可证明;
大型群众性、空中广告宣传活动,则需当地*机关部许可证明;
无人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则需地市级以上气象部门许可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人机航拍摄影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23:29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除九种情况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需要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审批流程: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由审批部门商有关单位后办理批复。申请人应当至少提前13个工作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如下:
第五条
除以下九种情况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需要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但在飞行实施前,须按照国家飞行管制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并说明任务性质:
(一)航空器进出我国陆地国界线、边境争议地区我方实际控制线或者外籍航空器飞入我国领空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外交部审批。
(二)航空器越过台湾海峡两岸飞行情报区分界线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飞入香港、澳门地区的,须先通过相关渠道征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同意。
(三)航空器进入陆地国界线、边境争议地区实际控制线我方一侧10公里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所在军区审批;越过我国海上飞行情报区的(不含台湾海峡地区和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所在军区空军审批,报相关军区备案。进入上述地区或越过海上飞行情报区执行森林灭火、紧急救援等突发性任务的,由所在飞行管制分区指挥机构(航管中心)审批并报军区空军备案。
(四)航空器进入空中禁区执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审批;进入空中危险区、空中*区执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军区空军或者海军舰队审批。
(五)凡在我国从事涉及军事设施的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物探飞行,其作业范围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相关军区审批;从事涉及重要*、经济目标和地理信息资源的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物探飞行,其作业范围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批。
(六)我与相邻国家联合组织跨越两国边境的航空摄影、遥感物探等通用航空飞行,由国土资源部商外交部、民用航空局、总参谋部提出意见,报*审批。
(七)外籍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员驾驶的我国航空器使用未对外开放的机场、空域、航线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审批。
(八)*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军用航空器进行航空摄影(测量)、遥感物探,以及使用总参谋部直属部队航空器或者使用军区所属航空器跨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由总参谋部审批。使用军区所属航空器在辖区内进行其他通用航空飞行的,由相关军区审批;使用海军、空军所属航空器进行其他通用航空飞行的,由海军、空军或者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审批。
(九)国家组织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下的通用航空飞行,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要求审批。
第六条
凡需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通常由飞行任务执行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由审批部门商有关单位后办理批复。
第七条
对申请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飞行任务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任务性质、执行单位和机组人员国籍、主要登机人员名单,航空器型号、数量和注册地,使用机场(临时起降场),作业时间和作业范围,以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凡需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人应当至少提前13个工作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执行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等任务临时提出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审批。
第九条
对越出我国海上飞行情报区执行海上石油生产保障、海洋监测、海事巡航执法、海上救助勤务、海洋资源调查等飞行任务的审批,通常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审批手续。
第十条
通用航空飞行需在野外(含水面)临时起降且不涉及永久设施建设的,临时起降场地由实施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勘选,连同飞行计划一并报所在飞行管制分区。临时起降场地的选择,必须避开飞行繁忙地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得影响飞行安全和重要目标安全。
第十一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民用航空器临时使用军用机场时间不超过一年的,由管理该机场的军级单位审批,超过一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机场管理单位按照《通用航空民用机场收费标准》收取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