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初级经济法》第6章第9节资源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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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27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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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8 23:01
第九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解释】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解释】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例题】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是( )。(2007年)
A、天然气
B、地下水
C、原油
D、液体盐
【答案】B
【例题】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有( )。
A、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B、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C、开采的天然原油
D、生产的海盐原盐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资源税税目所称的“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三、资源税减免税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加入收藏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3、*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四、计税依据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五、应纳税额计算
1、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税率为定额税率。http://ks.examda.com
2、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例题】某矿山11月份开采非金属矿3万吨(单位税额8元/吨),其中销售了2万吨,自用0.5万吨。计算该矿山11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解析】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矿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应纳资源税税额=(2+0.5)×8=20(万元)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单独核算征税数量;为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征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免税。
六、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
(一)纳税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加入收藏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