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27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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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12:32
法律分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支的;
(三)非法销售*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支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1,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