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26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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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15:04
*专用*丢失处理办法是:第一步,于发现丢失当日,遗失人应当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第二步,登报声明作废。第三步,根据开具罚单或行政处罚意见书进行复印,并提交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