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26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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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04:32
在实践中,公司或者一些用人单位,开具出来的*一般一方面用来作为纳税凭证,另一方面是用来证明是否发生了该项实质业务,而*专用*除了具备上述功能外,还要用来抵扣进项税。
*专用*抵扣联丢失处理:
1、扣税凭证丢失时由直接保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2、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由专业部门经办人负责协调与销售方联系,
取得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专用章)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专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并及时传递给*管理人员,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按照扣税凭证归档要求进行管理。
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由专业部门经办人负责协调与销售方联系,取得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专用章)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并及时传递给*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公司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的*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的*联认证,专用*的*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公司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综合上述,我们了解到*专用*在丢失抵扣联或*联其中一联的,处理起来就比较简单,但如果抵扣联和*联同时丢失的,处理起来相对就复杂很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