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文章1 问答文章501 问答文章1001 问答文章1501 问答文章2001 问答文章2501 问答文章3001 问答文章3501 问答文章4001 问答文章4501 问答文章5001 问答文章5501 问答文章6001 问答文章6501 问答文章7001 问答文章7501 问答文章8001 问答文章8501 问答文章9001 问答文章9501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哪位有呢?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6:30

我来回答

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7 11:37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颁布单位】 江苏省*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70731

  【实施日期】 19931229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的决定》修正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制源头、综合治
  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应当坚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
  相协调的方针,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 地方各级*必须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综合平衡,将有关的污染防治费用纳入
  *预算,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

  第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环境保*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二)拟定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
  国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或者审核;

  (三)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四)负责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五)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开展国际间环境保护的合作
  和交流;

  (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破坏事故以及纠纷,并按照规定权限审理
  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七)环境保*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计划、经济、城建、规划、*、工商行政、卫生、土地、矿产
  、滩涂、农业、林业、渔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及海洋、港务监督
  、渔政渔港监督等管理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涉及本部门的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向社会转嫁污染
  ,谋取自身的经济利益。对于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检举
  和控告。

  对在保护和改善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
  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章名】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的综合经济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
  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调整影响环境质量的不合理的布局、产业结构、产
  品结构。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系统的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管理本系统
  的环境保护工作,对所属单位的环境保护进行检查考核,重视和加强环境
  保护科学的研究,开发推广环境保护实用技术。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教育列入规划和计划。文化、新闻
  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推行标
  准化建设,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其监测数据应当
  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环境的依据。

  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监测数据以及环境纠纷监测数据的争议,由县级
  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技术仲裁。

  第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和充实环境监理机
  构。环境监理机构必须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执行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乡镇企业发达的地区、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环境监理
  站(所)。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技术改造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
  染和破坏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律、法规和本省有关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凡对环境有影响以及对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环境影
  响报告书(表)制度,做到先评价后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和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
  设项目,规划、计划、土地、银行、工商行政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设计部门不得先行设计。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证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工作,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按
  照物价部门批准的评价收费标准收费,并对评价结论负责,接受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部门对国家环境
  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地方环境标准,对国家环境标准中已作规定的
  项目可以拟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报经省人民政
  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标准。

  【章名】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标
  准和本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
  护区、水以及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区、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和农业环境
  保护综合整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单位,对国家规定用于环
  境保护的资金,应当予以落实并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应当积极开辟新的资金渠道,增加对环境保护的投入,提高环境保护投资
  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逐步建立环境污染治理基金制度,并提高使用效
  率。

  第十五条 在各级*和有关部门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
  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
  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建成的设施,
  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十六条 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良性循环。从事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破坏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费。

  第十七条 合理使用和保护耕地,提高农田地力,采用合理的排灌和
  耕作措施,防止土壤贫瘠化、盐渍化。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防止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禁止围湖造田和擅
  自圈围、侵占、填堵水面、沼泽、滩涂、洼地;禁止向农田和渔业水体排
  放有害废水。

  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推广沼气,开展农作物和其他植物病虫害的综
  合防治,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农药生产、贮运、经销、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禁止经营、使用和进口国家规定禁止使用和撤销登记的农药;合理使用
  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激素等物质,防止对农业环境和农产品造成污
  染和损害。

  第十九条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园林、农田
  、果园、茶场、渔业水体等区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堆放、弃
  置和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垃圾、含病原体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
  质;确需堆放、弃置和处理的,必须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对可以利用工业废水、城市污水、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进
  行灌溉、施肥、投饵和改土的,应当对有关水体、土壤以及农产品进行定
  期监测,防止土壤、水体和农产品污染。

  严格控制向蚕桑生产区域排放含氟气体或者其他有害气体和粉尘。

  第二十一条 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禁止任
  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毒杀、采伐、加工、收购、出售国家和本省保护
  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第二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省*
  申报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监督引起生态环境变化的重大经济活动,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省生态环境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对森林和野生动物
  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重点保护长江江苏段、太湖、洪泽湖、■(音同隔)湖
  、阳澄湖等水域的水环境,综合整治运河江苏段、太湖、淮沂水系和里下
  河等水系的污染。

  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在建设水利工程
  和进行调水、蓄水、排水时,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
  农业、工业用水,维护下游水环境的自净能力,防止水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保护饮用水源,
  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有污染的项目、设置
  排污口或从事养殖业。已建成的必须限期转产、搬迁或者关闭。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中应当包括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划、目标和任
  务的内容;在城乡建设中必须加强园林、绿化和风景区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
  治工作,有计划地建设烟尘控制区、环境噪声达标区,健全城市排水管网
  ,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开展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加强
  集中供热、燃气等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环境区域综合治
  理。

  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的建设,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污染集中
  控制。

  【章名】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七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排放
  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
  渣、粉尘、油烟、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
  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八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能源
  物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对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
  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
  关规定执行防治污染以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否则不准投产。严禁以试生产为由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条 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者
  闲置。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
  ,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三十一条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造纸、化工
  、印染、制革、轧纲、水泥、炼油、磷肥等企业,应当限期治理。难以治
  理的,责令其关、停、并、转。

  限期治理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作出。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治理进度,并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检
  查和验收的情况向同级*报告。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本省环境质量状况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
  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地方各级*应当根据本辖区和相邻地区环境质量的要求确定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以及控制措施,报经上级*批准后实施。凡
  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目标,造成邻近地区环境污染加剧或者环境功能
  下降的,应当向邻近地区支付补偿费。

  实行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必须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其排
  污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三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缴纳排污
  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并负责治理。

  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地方财政专
  项管理,主要用于治理污染。

  第三十四条 从国外、境外引进技术和设备,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禁止将列入国家控制名录中的有毒、有害废物从国外、境外转移到本
  省处理、处置,防止污染转移。

  对于因特殊需要须进口废物作为原料、能源或者进行再利用的,必须
  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申请、登记、审批、报验。

  第三十五条 有害废物的收集、运输、综合利用、处理、处置必须报
  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有害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转移报告单
  制度;有害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

  禁止将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产生严重污染的设备转移给没有污
  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生产或者使用。

  禁止为谋取自身经济效益接受有毒、有害的物质和产生严重污染的设
  备。

  严禁未经处理和许可向环境弃置、排放有害废物,严禁将有害废物和
  一般废物混合收集、运输、处理、处置。

  第三十六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必须严格管理放射性废物,并
  按照有关规定将放射性废物交由省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集中收贮,不得自
  行处置。

  第三十七条 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治措施,将噪声控
  制在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内。禁止在市区使用大功率广播喇叭
  和广播宣传车;禁止在商业活动中采用高大声响的办法招徕顾客;禁止夜
  间从事噪声超标的建筑施工作业。

  第三十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向同级*和上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本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事故
  。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以及处理工作,由有关地方人
  民*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章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
  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

  (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并造成损失的;

  (三)拒绝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四)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五)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

  (六)引进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设备和有毒、有害废物
  的;

  (七)不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

  (八)转移和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生产设备的;

  (九)兴办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的;

  (十)不执行*噪声作业时间规定的;

  (十一)长期以试生产为由排放污染物的;

  (十二)无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十三)擅自收集、运输、处理、排放有毒、有害废物或者放射性废
  物以及放射源的;

  (十四)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
  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
  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
  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
  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和个体经
  营者,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
  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决定;责令*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
  业、关闭,须报*批准。

  第四十四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超过一万元的,须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五
  万元的,须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二十万
  元的,报省*批准。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罚款权限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对单位的罚没款
  ,一律从其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起诉。当事人也可以
  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
  复议,也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
  的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造成土地、森林、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自然
  资源破坏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
  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环境保护有关部门的管理
  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省*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称】 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环
  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题注】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章名】 决定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
  决定对《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和充实环境监理机构。环境监理机构必须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
  或者个人执行环境保*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限期治理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
  相应的*作出。”

  三、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的防治以及处理工作,由有关地方*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
  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四、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排
  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
  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
  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决定;责令*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
  停业、关闭,须报*批准。”

  五、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对单位的罚没款,一律从其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7 11:38

3.传统意义上的项目管理软件更多的是管理项目的资源、任务、进度、质量,而忽略了项目管理的最终目标——项目成本控制。诺明软件为例,通过项目管理软件,可全面核算各类项目成本,其中包括人工、费用、材料、设备、管理分摊、外包等项目成本的精细化管理,帮助财务人员轻松完成项目成本核算过程,同时帮助项目经理实时了解项目实际产生的各项成本。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7 11:38

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2-10/29/content_611415.htm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哪位有呢?

、渔政渔港监督等管理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涉及本部门的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向社会转嫁污染 ,谋取自身的经济利益。对于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检举 和控告。 对在保护和改善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大气污染防治执法能力建设

服务热线:400-885-3078北京九州鹏跃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是一家集自主研发、组装生产、定制集成、服务运维于一体的新型科技公司。产品包括粉尘检测设备、本安/矿用防爆测尘设备、烟尘检测设备、CEMS系统、气溶胶发生器等,形成了“九州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介绍?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内容

8. 施工过程中须保护环境,竣工后需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9. 环保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相关文件,逾期未批复视为确认。违规施工或设施未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将受到罚款和责任追究。10. 各地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我国现有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有哪些?

我国现行主要的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

环境保护资金由什么部门统筹?

第九条 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XX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和“三同时”制度,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前期论证、选址、方案审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阶段都必须要有矿环保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凡不符合环境保护...

我国有哪些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和政策法规

我国现行主要的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1、《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

我国环境评定的四个标准是指?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则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标准进行了规定和解释,明确建设项目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并制定了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程序。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准》是ISO14001标准在我国的实施细则,要求企业建立和实施环境管理体系,通过自我检查和认证的方式不断完善和提升环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最新版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中国的宪法垃圾方面的内容有吗

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我国现行主要的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机电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为加强机械电子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二、建设项目概况 (一)名称、建设性质;(二)地点;(三)建设规模(扩建项目应说明原有规模);(四)产品方案和主要工艺方法;(五...

建设项目环保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监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细则 山东省危化品建设项目实施细则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实施办法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
中国矿业大学机械类专业排名 英文绘本推荐丨6个既能学英语,又能锻炼宝宝动手能力的绘本故事(附资源... 花呗被别人开通,花了1400元,怎么办 口袋妖怪绿宝石原版对战寻呼怎么把一些多余的npc电话删掉 Codesys 笔记精点(ST语言) 惠州电台988点唱吧的背景音乐是什么英文歌?主持人是墨水问下着首歌名... 关于益鸟的名字,全部写下来。 ...打造树莓派工业控制器(4)——ST语言编程的基础:数值数据类型... ...知道哪些对人类有益的小动物?把它们的名字写下来. ...INT,UDSINT,DINT,UDINT,REAL,LREAL,STRING是什么数据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我想问下建设项目一般试生产多久后申请环保验收监测,怎么申请的呀? 钢材怎么计算吨位 新建项目的三同时是指什么? 钢材怎么计算吨位? 新建工厂如何办理环评手续 钢板的吨位怎么计算 新建企业 环保手续 工业项目选址环境保护要求 手机丢失 静音了 怎么找回 新上建设项目时,需要办理哪些环保手续? 安卓手机丢且静音了没网该怎么办 移动和监控是什么意思 手机处于静音模式,找不到了,如何才能找回? 手机远程监控技术的原理是什么? 用苹果手机怎么找到安卓的手机静音 如何在安卓手机静音的时候找到手机? 延安移动监控有那些软件 oppo手机截图模糊不清 移动监控和监控的移动侦测有什么区别? 新建项目是否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环保验收后才能申请工业产品许可证? 新建水电站项目蓄水阶段环保验收需要准备那些资料? 钢板重量计算EXCEL公式 环境保护“三同时”具体内容是什么? 取钢板的计算公式怎么算出来的重量 一般新建企业什么时候要做环保评估 钢板重量如何计算 为什么我删除手机里的一些文件删除不了,删的时候说无法读源文件或磁盘? 一个华为手机可以控制监控几个家用摄像头? 《生人勿进之邪花》任达华演的,在那里可以下载啊?要真正可以下载的哦!谢谢! 手机里的文件突然都不能删除了是什么原因?要怎么设置? 彩虹披萨饼怎么做 手机文件删除不了没有权限,咋办 生人勿进剧情 生人勿近之邪花高清完整版下载 十多年前看的一部恐怖片叫生人什么来着 手机无法删除的文件怎么删除 有谁知道鬼片 生人勿进 有哪些系列?? 手机文件删不掉怎么办 生人勿近之鬼眠电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