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签证是哪条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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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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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11:36
在《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里有规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此款法律条文对工程签证的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工程签证有了法律的依据。
虽然工程签证事关施工企业的生存,亦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有施工过程中往往不重视签证管理工作,常出现因双方签证主体资格及其职权、签证的程序以及签证的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致使所做的签证无效而使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失的情况。
扩展资料
签证注意问题:
现场签证不可避免,它不仅在单位工程中影响工程成本,而且在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着“三超”的隐患。因此,加强现场签证管理,堵塞“漏洞”,把现场签证费用缩小到最小限度,应注意以下问题:
1.现场签证必须是书面形式,手续要齐全。
2.凡预算定额内有规定的项目不得签证。
3.现场签证内容应明确,项目要清楚,数量要准确,单价要合理。
4.现场签证要及时,在施工中随发生随进行签证,应当做到一次一签证,一事一签证,及时处理。
5.甲、乙双方代表应认真对待现场签证工作,提高责任感,遇到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程签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11:37
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或者施工惯例对支付各种费用、设计变更、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由于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来确定承包方,低价中标是国际上通行的建设工程评标方法,也已经在国内推广开来,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施工企业为了承揽到工程,只得采取极力压价的办法。低价中标带来的后果往往使施工企业面临亏损的处境,企业必须作到“低中标,勤签证”。2004年9月,《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对工程签证的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工程签证有了法律的依据。该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虽然工程签证事关施工企业的生存,亦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有施工过程中往往不重视签证管理工作,常出现因双方签证主体资格及其职权、签证的程序以及签证的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致使所做的签证无效而使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失的情况。在此,笔者在明确几种签证情形基础上,阐明工程签证中应注意的问题,就如何把握好签证时机、明确签证主体、正确使用签证形式,确保签证合法有效,建立严格的资料保管制度,根据自己的执业实践,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与各位同行交流。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工程签证的种类
通常来讲,建筑工程签证的各类有以下几种:
1、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决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返工而发生的倒运、人员和机具的调迁等损失。
2、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设备资料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损失。
3、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由建设单位或第三方造成的停水、停电,造成工程不能顺利进行,且时间较长,施工企业又无法安排停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4、在技措技改工程中,常遇到在施工过程由于工作面过于狭小、作业超过一定高度,造成需要使用大型机具方可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施工企业在发生时应及时将现场实际条件和施工方案及时通告建设单位,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此时施工企业应办理工程签证。
5、对于大检修工程、零星维修项目大都没有正规的施工图纸,往往在检修前由施工企业提出一套检修方案,检修完毕后办理工程签证,然后依据签证办理工程结算,此时工程签证工作尤其重要,直接关系到检修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6、其他签证,比如甲方在施工现场临时委托乙方进行工程以外的项目,特殊情况下二次搬运,地下障碍物、文物、管道的处理,业主指定分包不及时到位,不可抗力等等。
从一定意义上讲,有效的建筑工程签证是施工企业生存的法宝,根据自己的执业实践,笔者认为,有效工程签证应注意以下几点:
1、增强签证意识,加强签证管理
由于建筑行业竞争日益激烈,施工企业多,建设项目少从而导致“僧多粥少”的局面,发包方与承包方很难达到平等签约地位。施工企业为了能够中标,不得不放弃部分应得的利益,以低价中标。建设单位也趁机压级压价,致使施工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下降。根据国际惯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承接施工项目成功的要旨就是:“抵中标、勤签证,高索赔”。作为施工企业,必须树立签证意识,提高签证水平。作为施工企业,存在的问题往往是签证观念淡薄,索赔意识差,遇到问题不及时办理签证,互相推诿,结算时变更无凭,增加无据。最后搞突击签证,使甲方反感,自己也被动。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提高施工企业人员的签证意识,在企业内部明确责任。
2、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签证
由于工程签证是我国旧的工程建设*下的产物,在现行的工程建设教材、法规当中都找不到较为系统的论述,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规定,工程签证的操作程序主要靠合同当事人双方和监理工程师来掌握,存在较大的随意性。首先是工程签证的内容、样式花样百出,没有统一的格式,其次是签证人的签署意见太具有主观性。比如有的签证人不去核实工程量,就签署了“同意”或“属实”的意见,这主要是没有程序化的制度约束。
一般来说,对于工程签证如何进行,工程签证的主体、范围、程序,应当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加以明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关工程签证程序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具体的条款中。如“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23.合同价款及调整”第23.4条:“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下发生后14天,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又如25.工程量的确认“第25.1条: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日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明确签证主体,提高施工管理水平
工程签证实际操作中,常遇到过这样的案例,签证主体普遍存在着简单化的趋势,仅将工程师或项目经理的名字简单地填写在合同条款中,对其具体的职权未作规定;有的则在签证时不找合同中指定的签证主体签证,致使签证所涉及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例如,在几个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合同双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只填写了双方驻工地代表的名字;对各自的职权未作具体规定。而施工单位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有的不是发包方现场代表的签字,而是发包方具体负责某个项目的施工管理员或技术员的签字。有的签证虽是发包方代表签的,便代表只签署“情况属实,但与合同条件不符”等字样。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以此为依据向发包方提出结算要求未果,便向*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相关费用,在法庭辩论中,发包方代理人以签证主体不合格轻松地驳斥了对方。施工企业必须以此为戒。
所以作为工程人员,要提高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严把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关。有关人员每接受一项工程时,首先要对施工图及合同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学习和了解,其次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施工中的异常情况或施工工艺的变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例如:地下室的层高2.2m,若提出变更,要慎重。因为2.2m,要计算综合脚手架,工程类别有可能提高。总之,工程签证是建筑工程产品在建设过程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加强设计变更和签证工作是建设单位控制价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现场施工人员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
4、细化签证内容,避免结算争议
笔者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例:建筑商诉一家房产公司,总标的为1500万元,其中建筑商有一张签证是这样表述的:16毫米以上的钢筋结头用电扎压力焊。双方的争议是“16毫米以上”是否包括16毫米本身。而施工过程中16毫米的钢筋结头有10多万只,价格相差91万元。而建筑商在施工过程中确实也采用了电扎压力焊,而上海市93定额解释中规定,“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这个造成建筑商很被动。作者另外也有碰到过相同情况:在签单上就写的很清楚“16毫米以上包括16毫米的钢筋结头采用电扎压力焊”。这一案例清楚地说明了细化签证内容的重要性。所以,在签证中,对于所涉及的技术要求、工期、材料、劳动力、成本、机械、工程量计算、对其他工程的影响都要明确界定,以免结算时发生争议。
5、把握工程签证的技巧,作好证据保存
签证是一门艺术,即使有客观存在的签证事项,也应注意一定的实际操作技巧:一是运用现代公关技巧进行签证;二是在双方关系比较融洽时提出签证;三是对方项目经理心情比较好进进行签证;四是要有权签字的人签收,最好是盖章,否则等于没签;五是对于工程签证单,应作到施工单位、业主、监理三方盖章,对于设计变更导致的签证,要以原设计单位的指令为签证的前提。
由于工程签证是我国旧的工程建设*下的产物,与世界通行的工程量确认作法有所不同,对于工程签证缺乏相应的统一规范,导致除了一般的工程签证单这一形式外,签证还可能表现为工作联系单、技术核定单、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等书面形式。作为施工企业,对所有的签证单、发函、会议纪要、月形象进度、施工组织计划、质量评定表、优质结构、标准化工程及其他资料都要保管好,以免在工程结算时不能提出有效的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