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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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5:06
*抬头虽然只是个小东西,确有大学问,税务机关将把*的日常检查重点放在是否合法和“*抬头”是否填写完整上。对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税务机关将不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在日常工作中加强自查和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注意写全*抬头。目前有些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于自身财务制度欠缺,取得*抬头填写不全、写简称的情况比较多。但根据上述规定,简写单位名称显然存在一定的隐患。因此,企业财务人员要及时告知企业相关部门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取得合规*,一定要要求收款方填写单位全称,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向无法开具*的收款方支付款项时,应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方可进行财务报销。对方到代开票单位开具的*即使是真*也属于非法代开*,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向付款方开具*。不得为他人代开*、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如果使用非法凭证,就要补税和加收滞纳金,将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企业如果违反*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被认定为偷税的,就会被处偷税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