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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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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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25 16:03
一、认证对象
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老年居民(以下统称认证对象)。
二、系统认证
市社保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将认证对象信息(居住在姑苏区、高新区、工业园区以外人员除外)与*门提供的户籍人口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凡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同时比对成功者,即通过当年认证。
三、人工认证
因户籍不在本市、基本信息不准确等原因,系统认证中未比对成功的认证对象,以及未实行系统认证的认证对象,于当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按以下方式进行人工认证:
1.居住在姑苏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的人员,由社区社保工作机构采取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认证,认证信息通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区平台”确认。
2.居住在上述区域以外的人员,由市退管中心向其邮寄《异地居住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认证对象持该表到居住地指定认证机构办理认证手续。其中:居住在已加入“部级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信息系统”地区的人员(《认证表上有“网上认证”字样),《认证表不再寄回,认证信息直接通过该系统确认后实现网上传输;其余人员的《认证表,经认证机构盖章确认后,应于6月30日前邮寄回市退管中心(旧学前33号)。
所称指定认证机构,包括居住地县(区)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退管机构和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保工作机构,退休人员可自主选择其一办理认证手续。
四、认证结果处理
1.凡在6月30日前按上述办法完成并通过资格认证的人员,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
2.未通过认证的,从当年7月1日起,养老待遇暂停发放,医疗保险待遇冻结;待按规定补办认证手续后再予恢复。
拓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外国人经批准按月领取养老金后离境的,或原中国籍参保人员经批准按月领取养老金后加入外国籍并离境的,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2.认证过程中发现认证对象存在已死亡或被判刑收监、劳动教养等情形的,按规定停止或暂停其养老、医疗等社保待遇的享受;因家属未及时申报,造成多列支养老金或医保个人账户超支的,在死亡人员亡故待遇中扣回或由家属限期退回。
3.对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