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消费者权益保障日要定在“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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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3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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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0:52
3·15及3·15标志的由来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无*倾向的世界消费者组织——国际消费者联盟,总部设在海牙,现已迁至英国的伦敦。目前,它的成员已经有来自近百个国家和地区的三百多个消费者组织。
●“3·15”即“国际消费者权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并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安全保障、获得产品正确资料、自由决定选择以及要求赔偿和要求保障有益的健康环境等权利。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它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2000年“3·15”期间,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它是中消协推出的一种信誉认证,是对所有行业,商品、服务质量上乘,接受消费者协会调解的骨干企业的认可和证明。任何产品申请使用“3·15标志”,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考察审核程序,从而确保“3·15标志”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3·15标志”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图形为上方图形,同时加注“3·15”字样。此标志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优质商品或服务的一种认可和证明,二是使企业履行做出的承诺:即发生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协商不成,经营者自愿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意见,以避免小额争议久拖不决。
●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的目的有四:一是便于更有效地解决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从而使消费者协会能更好地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二是对优质商品及服务的一种证明,便于消费者择优购买;三是通过使用便于识别的统一标识,帮助广大消费者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行之有效地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安全、健康消费;四是有利于扶优限劣,增强企业竞争力。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0:53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这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选择这一天 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国际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