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公司2000元不还是什么罪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01 04:39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3 13:05
你好!
借公司2000元不还是挪用*罪。
挪用*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挪用*罪
挪用*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所有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因此,从这一法律意义上讲,任何财产犯罪实际上都不可能真正取得所有权,挪用*罪与贪污一样都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不同之处只是在于所有权被侵犯的程度不同而已。同时,正因为挪用*罪直接侵犯了*的使用权,而这是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中的*使用制度的,因而它又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但是,由于挪用*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挪用*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一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二是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三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四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五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荷权;六是非国有金融机构中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其中,挪用*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资金款项,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资金款项。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本企业、公司的财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根据本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要按挪用*罪从重处罚,因此这些特定的*、公物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一般应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折价按挪用*罪处罚。因而一般的公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广义的*,是指公共款项、国有款项和特定款物以及非国有单位(金融机构)和客户资金的统称。既具有当然的公共财产特性,也具有拟定的公共财产的特性。其中,公共款项,就是为公共所有的资金款项;国有款项,是指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款项;特定款物,是指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它既可以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为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还可以为社会公益组织所有;非国有单位资金,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非国有单位所有的资金;客户资金,是指金融机构客户所有的资金。因此,广义的*不仅包括公共资金款项和国有资金款项,而且还包括特定财物和非国有单位、客户资金。所谓狭义的*,专指公共所有的资金款项。包括国有的资金款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金款项或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专项基金。该类*只具有当然的公共财产特性。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
挪用*罪
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移作他用。(2)行为人挪用*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3)行为人挪用的*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根据本条之规定,挪用*归个人使用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没有要求挪用*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没有规定挪用达到多长时间,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如果挪用*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二是挪用*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如果行为人挪用*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借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不管这些单位是合将其挪用的*用于营利活动,都应视为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而不能认为属于挪归公用,这里的数额较大以挪用*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挪用*l5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对于这种挪用*数额较大的*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用*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要真正达到。但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是挪用*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如挪用*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办理婚丧、支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人债务等。这种情况既要求挪用*要达到一定数额。也要求挪用*要达到一定时间。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益损失应予追缴。挪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从轻处罚。在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情形,行为人多次挪用*,用后次挪用的*归还前次挪用的*,而每次挪用的间隔时间都不超过三个月,对此,应从第一次挪用*的时间算起。连续累计至挪用行为终止。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挪用*的数额按最后未归还的金额认定。
挪用*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挪用*罪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具体言之,挪用*罪在主观方面有以下特点:
1、挪用*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1)挪用*归个人使用;
(2)挪用*进行非法活动;
(3)挪用*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并不侵吞*,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因此,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挪用*罪的主观方面时,可把握以下几点:是否明知是*;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暂时挪用;是否准备以后归还。当挪用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进行非法活动时,只能根据挪用人的明知内容,按照挪用*进行营利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处罚。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则按挪用*进行非法活动处罚;如果挪用人开始作案后,主观故意由暂时挪用发展为非法永久占为己有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的目的,也无论这种占有是否已客观存在,只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就按挪用*罪论处,而不按贪污罪或侵占罪处罚。因此,挪用*罪与贪污罪、侵占罪在行为人犯意发展过程中是不同的;挪用*罪开始为使用*,后来可能发展为占有;而贪污罪、侵占罪却始终贯穿占有*的目的。
(一)区分挪用*罪与非罪的界限
挪用*罪
首先,并非所有的挪用*行为都构成犯罪。因此,认定挪用*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是看该挪用*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挪用*罪范围。具体来说,是看该行为是否属于下列法定的挪用*而构成犯罪的行为范围,除此范围之外的其他挪用*行为,应视为挪用*的一般违法行为。下列挪用*行为属于构成挪用*罪的行为: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其次,在认定某一挪用*行为,是否构成挪用*罪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行为,挪用*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范围。这里的*作广*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并不影响对挪用*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行为。
7、挪用*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总之,在认定挪用*罪与非罪时,一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挪用*罪范围;二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挪用*罪的构成要件。
编辑本段
特点
1、挪用*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挪用*罪
2、挪用的本意,是指*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1)挪用*归个人使用;
(2)挪用*进行非法活动;
(3)挪用*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并不侵吞*,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因此,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挪用*罪的主观方面时,可把握以下几点:是否明知是*;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暂时挪用;是否准备以后归还。当挪用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进行非法活动时,只能根据挪用人的明知内容,按照挪用*进行营利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处罚。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则按挪用*进行非法活动处罚;如果挪用人开始作案后,主观故意由暂时挪用发展为非法永久占为己有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的目的,也无论这种占有是否已客观存在,只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就按挪用*罪论处,而不按贪污罪或侵占罪处罚。因此,挪用*罪与贪污罪、侵占罪在行为人犯意发展过程中是不同的:挪用*罪开始为使用*,后来可能发展为占有:而贪污罪、侵占罪却始终贯穿占有*的目的。
编辑本段
相关解释
如何认定挪用*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9号)
为依法惩处挪用*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 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不知道我的回答能不能帮助你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3 13:06
无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