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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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9: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您一定得登报声明,没有其他办法。
*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就是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收入的原始凭证。对于公司来讲,*主要是公司做账的依据,同时也是缴税的费用凭证;而对于员工来讲,*主要是用来报销的。
*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参考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9:44
根据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专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292号)规定:
“三、纳税人丢失专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名称、*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遗失,被偷,损坏或者是无法辨别代码、号码的,一定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机关报失。
定义:*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其开具以及收取的一种业务凭证。
补办流程:
发现*丢失、损毁当日,要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并提供《*挂失/损毁报告表》原件;如果*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还需要提供《挂失/损毁*清单》原件;还需要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扩展资料:
丢失*后的补救措施:
丢失已取得的*联,不得要求原开票方另行开具*,应当由丢失*联的一方向对方出具证明,原开票方在查对存根联、记账联无误后,附原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按原来开具的实际情况出具书面证明。
参考资料:普通*-百度百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9:44
为加强*征收管理,规范*专用*使用行为,*遗失要登报声明遗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专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292号)规定:
三、纳税人丢失专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机关报失。
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名称、*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扩展资料:
*专用*,不仅仅是企业财务作为税前成本费用列支的凭证,更重要的是购买方支付*额并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因而,国家对*专用*的管理非常严格。
保管技巧
根据《*专用*使用规定》规定,如果未按要求保管专用*,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将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如已领购使用专用*,税务机关将收缴其结存的专用*,这样将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的影响。
一要及时制定《*专用*管理办法》;二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专用*,并注意不相容岗位的分离;三要配备必要的防潮、防火、防霉设施,将专用*在专门的保险柜中存放;四要建立专用*使用登记制度,认真填写《*使用登记簿》,并定期进行盘点;五要加强税务资料和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
认证相符的*专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要定期装订成册,随其他相关税务资料一起归档,保存10年。已经开具的**存根联、**登记簿和使用电子设备开具**的电子数据,应当保存5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税务资料,保存期满,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六要注意专用*丢失后的处理,**发生丢失、被盗时,应当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效证明,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申明,同时要向*机关报失。
专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专用*管理的相关办法进行,稍有不慎或疏忽,轻则会使企业信誉或经济受到损失,重则或可能触犯刑法,使相关人员遭到处罚。只有认真学习税法,掌握管理技巧,进行严密、扎实、细致的税务管理,才能减少和降低涉税风险,维护企业信誉,保证企业利益。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专用*使用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9:45
1. *未开出即丢失的 原因:这种情况一般是因为*管理不善或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丢失或被盗而造成。 处理:购票单位应于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报告材料要写明专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并通过国税机关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申明”。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持IC卡到国税机关办理电子*退回手续。 处罚:此种情况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预防:购票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税务机关在出现这种情况后,也会加强对购票单位*管理的监督。 2. *开出后才丢失的 处理: (1)*开出未认证: ①丢失*联的处理:使用专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开票方和税局无需特殊处理。 ②丢失抵扣联的处理:可使用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无需开票单位作任何处理,税局在认证时以*联作为抵扣认证依据。 ③丢失*联和抵扣联的处理: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开票方需要复印*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④丢失记账联的处理:(此情况条文中未作明确,此处为个人作法)如果*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的*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⑤丢失全联次处理:(此情况条文中未作明确,此处为个人作法)结合③和④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2)*开出已认证: ①丢失*联的处理:使用专用*抵扣联作记账凭证,使用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②丢失抵扣联的处理: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③丢失*联和抵扣联的处理:开票方需要复印*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④丢失记账联的处理:(此情况条文中未作明确,此处为个人作法)如果*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的*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⑤丢失全联次处理:(此情况条文中未作明确,此处为个人作法)结合③和④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处罚:无处罚。 预防:开票方和收票方应完善*管理和保管传递制度,保证*在各个范围内不遗失;选择适当的*传递方式,如专门送达或其他安全的邮递方式进行传送,并及时跟踪,保证*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http://www.chinaacc.com/new/63/67/83/2006/11/wa286682337171160025432-0.htm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9:4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专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292号)规定:“三、纳税人丢失专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名称、*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