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保险案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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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2:15
某甲拥有房屋一栋,价值50万元,乙对甲有债权40万,设定抵押权为该屋,此时,甲以50万元之价值投保同等金额之所有权人保险契约(如火灾险),乙以40万元之价值投保同等金额之抵押权人保险契约,请问:
(1)甲,乙各对房屋是否有保险利益?什么是保险利益?法律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应有保险利益之立法目的为何?
(2)乙可否以该屋为保险标的物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50万元火灾险?为什么?
(3)假设第三人因过失致使该房屋焚毁,如何处理?又假设该屋之毁损灭失并无任何第三人之责任,赔偿金又该如何处理?
2.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银行于2002年4月8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此机器于2002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
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 1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说白了就是钱。
打个比方,你给别人家房子投保,出险了,保险公司会给你钱么?如果给了,那都去买保险,再去烧房子玩呗~
2可以的,财产险可以重复投保,与后面的乙投保无关系
3保险公司赔付,并且拥有向第三者求偿的权利。陪甲10W陪乙40W
1任意额度。财产险没有限额,分为超额,等额,不足额。
2 100W因为是足额保险。所以应该全陪,不过其中70W应该给B企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2:15
我对古剑的案例解答2有个疑问。企业向银行抵押设备,银行以设备向保险公司投保,应以贷款金额为保险金额,第一受益人应为银行。企业只能算为财产所有权人,不具备索赔资格。所以我个人认为,赔款应全部归银行所有。至于银行与企业之间,不在保险公司考虑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