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争性谈判,以下说法不恰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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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6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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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2 10:40
【答案】: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釆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釆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其他供应商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未成交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上述条款可知,选项A说法是不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