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保存年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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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5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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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1 21:53
档案资料保存年限定如下:
1、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2、定期一般分为三十年、十年。
3、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批准施行。
个人档案一般保存年份,视情况而定:
1、不同类型的档案保存的期限是不一样的,例如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
2、涉及*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
人才中心接受个人档案要符合条件如下:
1、在私营企业或个体经营单位工作,可以把档案存放在当地人才中心;
2、户口是当地的,可先将档案存放于当地人才中心;
3、档案材料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档案内的材料与个人实际不符合的、档案拆封过的、档案缺少材料等人才中心都不会接收;
4、档案必须是公对公转递,个人携带的档案人才中心也不接收;
5、符合当地人才中心的接收要求。
综上所述,个人档案,原则上是不能存放在个人手中的,但现在由于种种原因,有时落到了个人手中,但一当有了着落,必须尽快交到单位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
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