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保险法62条 其组成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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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5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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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3:57
第六十二条 【不得行使代位权的情形】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不得行使代位权情形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47条的规定,未作任何修改。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员虽然对被保险人投保的财产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但他们对保险财产确有利益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家庭财产为家庭成员共有。也就是说,家庭成员或者其组*员对保险财产同样具有保险利益,实质上他们同被保险人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财产受损时,他们的权益必然遭受损失;保险人偿付保险金时,他们的利益必然得到补偿。如果保险人先行赔偿后,仍要求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其特定亲属或组*员追偿损失,则无异于左手给予,右手索还。因此,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员行使代位求偿权。但由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除外。法律上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故意行为所致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都可行使代位求偿权,如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员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则被保险人不得以“故意”行为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例如紧急避险。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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