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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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6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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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9 05:11
为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营造绿色、安全、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县*决定在重点区域和地点实行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伊山镇、东王集镇、侍庄街道全域。
(二)南岗镇南岗村、龙苴镇龙苴社区、小伊镇董集村、下车镇下车村、同兴镇同兴社区、四队镇街*区、圩丰镇支中社区、临港产业区海滨社区、图河镇三舍村、杨集镇镇东村、洋桥农场场部。
二、下列重要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周边30米范围);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周边30米范围);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本通告第一、二条规定的重点区域和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五、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
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50。
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2022年1月24日《灌云县*关于在重点区域和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灌政规发〔2022〕1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