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所有者权益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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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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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天前
是指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应享的剩余利益。即一个会计主体在一定时期所拥有或可控制的具有未来经济利益资源的净额。所谓净资产,在数量上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这可以通过对会计恒等式的变形来表示,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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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天前
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信用社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相关章节: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八条 所有者权益是投资人对信用社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九条 信用社的实收资本是指信用社社员缴纳的股本金和信用社公积金按法定程序转增形成的资本金。
信用社股权设置必须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管理规定(暂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信用社的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个人资本金、法人资本金和信用社集体资本金等。
(一)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自然人等以其合法的货币资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
(二)法人资本金:是指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货币资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
(三)信用社集体资本金:是指信用社历年积累按规定转作实收资本形成的资本金。
第十一条 投资者应按照出资比例或信用社章程规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信用社社员经本社理事会同意后,可以退股。
第十二条 投资者投入信用社的资本,应按实际投入数额计价。信用社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十三条 信用社的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四条 信用社的盈余公积包括信用社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少于实收资本的25%。
第十五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信用社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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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应享的剩余利益。即一个会计主体在一定时期所拥有或可控制的具有未来经济利益资源的净额。所谓净资产,在数量上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这可以通过对会计恒等式的变形来表示,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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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信用社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相关章节: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八条 所有者权益是投资人对信用社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九条 信用社的实收资本是指信用社社员缴纳的股本金和信用社公积金按法定程序转增形成的资本金。
信用社股权设置必须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管理规定(暂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信用社的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个人资本金、法人资本金和信用社集体资本金等。
(一)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自然人等以其合法的货币资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
(二)法人资本金:是指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货币资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
(三)信用社集体资本金:是指信用社历年积累按规定转作实收资本形成的资本金。
第十一条 投资者应按照出资比例或信用社章程规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信用社社员经本社理事会同意后,可以退股。
第十二条 投资者投入信用社的资本,应按实际投入数额计价。信用社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十三条 信用社的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四条 信用社的盈余公积包括信用社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少于实收资本的25%。
第十五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信用社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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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应享的剩余利益。即一个会计主体在一定时期所拥有或可控制的具有未来经济利益资源的净额。所谓净资产,在数量上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这可以通过对会计恒等式的变形来表示,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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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信用社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相关章节: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八条 所有者权益是投资人对信用社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九条 信用社的实收资本是指信用社社员缴纳的股本金和信用社公积金按法定程序转增形成的资本金。
信用社股权设置必须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管理规定(暂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信用社的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个人资本金、法人资本金和信用社集体资本金等。
(一)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自然人等以其合法的货币资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
(二)法人资本金:是指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货币资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
(三)信用社集体资本金:是指信用社历年积累按规定转作实收资本形成的资本金。
第十一条 投资者应按照出资比例或信用社章程规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信用社社员经本社理事会同意后,可以退股。
第十二条 投资者投入信用社的资本,应按实际投入数额计价。信用社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十三条 信用社的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四条 信用社的盈余公积包括信用社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少于实收资本的25%。
第十五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信用社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