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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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9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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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9 04:42
在行政诉讼中,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要符合下列条件:受害人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而遭受了精神损害;并且造成的后果严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