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09 00:46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9 06:30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非机动车,经本市*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登记上牌、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车执照(以下称非机动车牌证)后,方可上道路通行;对尚未取得非机动车牌证的新购车辆,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在购车后15日内临时通行: (一) 电动自行车 ; (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市*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驾驶无牌无证的非机动车或者禁止通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有关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非机动车牌证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或者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行为人不在现场的,*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