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与仲裁关系的处理,哪些是正确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08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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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1 10:14
【答案】:A,B,C,D
依据《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在选项A中,张某和李某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起诉讼,人民*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签订了仲裁协议,因此,未予受理的做法是正确的。依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在选项B中,该仲裁协议因继承纠纷不具有可仲裁性而元效。一方向人民*提起诉讼时,人民*无须理会无效仲裁协议,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裁定自己有管辖权的做法是正确的。《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作出裁定的,由人民*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在选项C中,刘一哲与田文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签订仲裁协议。后双方因仲裁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刘一哲请求人民*确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人民*受理了该案件的做法符合《仲裁法》第20条关于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规定,是正确的。《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应当继续审理。在选项D中,甲公司就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向人民*起诉未声明仲裁协议,人民*受理案件后,乙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时提出仲裁协议,人民*据此裁定驳回甲公司的起诉的做法是符合《仲裁法》第26条规定的,因此,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