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07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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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7:49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同一种类的*犯罪的*折算。如该种*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如该种*属于未明确规定量刑标准的,我们可以根据*数量折算标准将其折算成海洛因的相当值,再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参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的相当值予以量刑处罚。 (二)一种*中含有不同*成分应如何折算。对于*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成分确定其*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成分确定其*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数量。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已规定了量刑数量标准的*,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后适用刑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