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08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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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1 00:31
徇私枉法与滥用职权的联系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 与 徇私枉法罪 的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2.客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客观方面的不同。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渎职罪包括哪些罪名 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及《刑法修正案(四)》共规定有35个罪名。根据渎职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可以将渎职罪分为以下三类犯罪: (一)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二)玩忽职守型渎职罪。包括 玩忽职守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商检失职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 (三)徇私舞弊型渎职罪。包括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徇私舞弊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放纵走私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让大家对私枉法与滥用职权的联系的相关问题的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 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