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物业的服务极度不满催收物业费该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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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20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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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4 02:35
对物业的服务不满,业主依*,应当联名书面说明其不按规定提供服务的事实,向街道或有关部门报告、投诉。有关依据如下:
1、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要求原告提服务合同,重点分析有关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以及有关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物业承接查验是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客观公正的查验结果是核定服务成本的依据,也是业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
2、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按照第三十条规定“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物业服务人应当公开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交接记录等七类备案文件,用以证明其是否按规定承接了物业,且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如果物业服务人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未书面告知业主或者未公开备案文件,足以证明其未按规定提供服务。
3、《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按前述《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确定业主依法享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类备案文件是其依法核定服务成本、服务费用的客观依据。如果缺乏客观依据核定服务成本,明显违反《价格法》第十条“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如实上报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必须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公开第六条所列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上述义务,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依法约定的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同样证明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提供服务。
5、《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至第九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重点概括了物业服务应尽义务,也属于对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特别是,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实际,很多物业公司不依法公开收益及使用情况,且未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转存专项维修资金的,要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追责。
6、要遵守《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的规定;该规定表明,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提供服务或者有正当理由的除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尚未履行义务却要收取服务费用,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同样也属于遵纪守法、维护正义。
有关问题详见本号“业主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验收问题”、“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谁所有”等文章。
依法依规提出建议,希望朋友采纳,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