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22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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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7 02:40
第九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城市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市电监办)辖区内的电力企业、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向城市电监办报送信息。城市电监办汇总后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域电监局)。
未设立城市电监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电力企业、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向所在区域电监局报送信息。
第十条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区域电网公司、区域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向区域电监局报送信息。
第十一条 区域电监局汇总本辖区内的信息,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国家电力调度机构向电监会报送信息。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指定具体负责信息报送的机构和人员,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应当经本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应当经主要负责人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