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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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5:27
一、人民*支付执行款一般(按规定)是划入申请人的帐户,被执行人以现金当场支付的除外。
二、既然执行款已经到了人民*帐户,不建议你再变更支付方式,一是会增加*的办案负担,二是有可能退回后发生变故而造成你的请求权受障碍,三是没有法律支持你的变更主张。
附:《最高人民*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17〕6号 )
第六条被执行人可以将执行款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也可以将执行款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但有争议或需再分配的执行款,以及人民*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将执行款划至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
人民*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的执行款,应当划至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
第七条交款人直接到人民*交付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可以会同交款人或由交款人直接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交付现金的,财务部门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款凭据;交付票据的,财务部门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取凭证,在款项到账后三日内通知执行人员领取收款凭据。
收到财务部门的收款凭据后,执行人员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或交款人在指定期限内用收取凭证更换收款凭据。被执行人或交款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手续或明确拒绝更换的,执行人员应当书面说明情况,连同收款凭据一并附卷。
第八条交款人采用转账汇款方式交付和人民*采用扣划方式收取执行款的,财务部门应当在款项到账后三日内通知执行人员领取收款凭据。
收到财务部门的收款凭据后,执行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执行人员原则上不直接收取现金和票据;确有必要直接收取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取凭证,同时制作收款笔录,由交款人和在场人员签名。
执行人员直接收取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在回院后当日将现金或票据移交财务部门;当日移交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回院后一日内移交并说明原因。财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收到财务部门的收款凭据后,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
(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
第十一条人民*发放执行款,一般应当采取转账方式。
执行款应当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确需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但依法应当退还给交款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