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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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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1:59
可以申请作废。
《**使用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
单位的情况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
办理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申请的纳税人,应报送《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随带电子文档)和下列附送资料:购货方提出申请的,应报送下列附送资料:
(1)*专用*复印件;
(2)退货合同或协议(销货退回提供);
(3)折让折扣协议(销售折让提供)。
扩展资料:
由销货方申请开具负数*的情况(前提是*未认证,*在180天的认证期内),具体情况如下: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