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经济开发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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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22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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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1:33
现将2012年我市各县区城镇居民、双农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公开如下:
按照《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低限处罚或征收:(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违法所得较少、影响不大,且主动消除、加以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向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接受处理的;(四)非意愿妊娠后,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调查处理,因医学鉴定认为不能采取补救措施而导致违法生育的;(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或征收的。
按照《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高限处罚或征收:(一)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二)妊娠初期,经人口计生管理人员宣传、说服,拒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三)妨碍、拒绝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四)两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五)私营企业者、个体经营者等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拒绝提供其真实收入证明的;(六)违法行为直接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负面影响的;(七)不符合生育*,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生育服务证而违法生育的;(八)采取户口变更、假离婚等办法,规避法律责任的;(九)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和政协委员等违法生育的;(十)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或征收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1:34
单位 城镇居民上年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 超生一个子女 符合*未办审批手续再生育一个子女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 有配偶以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6至9倍)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一个子女(3至6倍)
(3至6倍) 生育第一个子女 生育第二胎以上(3至6倍)
3倍 6倍 2% 2倍 3倍 6倍 6倍 9倍 3倍 6倍
城镇 21153 63459 126918 423 42306 63459 126918 126918 190377 63459 126918
会城 9036 27108 54216 181 18072 27108 54216 54216 81324 27108 54216
大泽 9014 27042 54084 180 18028 27042 54084 54084 81126 27042 54084
司前 8936 26808 53616 179 17872 26808 53616 53616 80424 26808 53616
农 罗坑 8273 24819 49638 165 16546 24819 49638 49638 74457 24819 49638
双水 8211 24633 49266 164 16422 24633 49266 49266 73899 24633 49266
崖门 7523 22569 45138 150 15046 22569 45138 45138 67707 22569 45138
沙堆 7995 23985 47970 160 15990 25985 47970 47970 71955 25985 47970
村 古井 9655 28965 57930 193 19310 28965 57930 57930 86895 28965 57930
三江 8450 25350 50700 169 16900 25350 50700 50700 76050 25350 50700
睦洲 7453 22359 44718 149 14906 22359 44718 44718 67077 22359 44718
大鳌 8579 25737 51474 172 17158 25737 51474 51474 77211 25737 51474
注:(1)征收标准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3条有关款项计征,上表数据为夫妻一方应征金额。
(2)夫妻一方应征金额=农村(城镇)居民上年纯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划外生育孩子数×倍数。
(3)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一方是城镇居民,应征金额是按户口性质分别计征收。
(4)各镇(街道)城镇居民违法生育的统一以城镇的标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