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电子商务法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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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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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7:06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不仅调整交易形式,而且调整交易本身以及交易引起的特殊法律问题,例如电子合同、电子信息交易、电子支付等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电子商务交易形式
调整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规范,就是狭义的电子商务法。狭义的电子商务法的任务是,在电子通讯技术的商业化应用上,建立一个使之顺畅运行的法律平台,也即是从法律上造成一个使各种通讯技术都能畅通无阻地应用于其中的商事交易活动的环境。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商法在计算通讯环境下的发展,是商事法新的表现形式,它必然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但是该种商事关系又有着以下一些特点:
(1)它是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的商事关系。换言之,凡是以口头或传统的书面形式所进行的商事关系,都不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2)该商事关系是由于交易手段的使用而引起的,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方式的实质条款。因为交易手段只是交易行为构成中的表意方式部分,而并非法律行为中的意思本身,亦不充当交易标的物。(3)该商事关系并不直接以交易的标的为其权利义务内容,而是以交易的形式为其内容,即因交易形式的应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诸如对电子签名的承认、对私用密钥的保管责任等,均属此类。
(二)电子商务交易内容
电子商务交易内容规范,涉及到当事人在电子商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和履行合同,给商事交易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同时,也为原有的合同制度与理论形成了新课题。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法律问题,这些制度并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实体权利义务,而只解决合同形式方面的问题,其目的是为电子商务建立一个形式上的运行平台。而关于电子合同成立与履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则是电子商务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在电子合同关系中的适用。
电子商务中交易的对象有有形货物,也有无形的信息产品。有形货物的交付仍然可以沿用传统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而信息产品的交付则具有不同于有形货物交付的特征,对于其权利移转、退货、交付的完成等需要作详细的探讨。
电子支付不同于传统的支付,它是通过电子技术手段完成的,最常见的是网上支付。网上支付通过信用卡制和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而实现这一过程涉及网络银行与网络交易客户之间的协议、网络银行与网站之间的合作协议以及安全保障问题。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明确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制定相关的电子支付制度,认可电子签字的合法性。
这是摘自电子商务法里面的第一张绪论的内容呵呵,你要想要可以发给你哟~呵呵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7:06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不仅调整交易形式,而且调整交易本身以及交易引起的特殊法律问题,例如电子合同、电子信息交易、电子支付等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电子商务交易形式
调整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规范,就是狭义的电子商务法。狭义的电子商务法的任务是,在电子通讯技术的商业化应用上,建立一个使之顺畅运行的法律平台,也即是从法律上造成一个使各种通讯技术都能畅通无阻地应用于其中的商事交易活动的环境。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商法在计算通讯环境下的发展,是商事法新的表现形式,它必然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但是该种商事关系又有着以下一些特点:
(1)它是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的商事关系。换言之,凡是以口头或传统的书面形式所进行的商事关系,都...数据电文,它是通过电子技术手段完成的,则是电子商务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在电子合同关系中的适用。而信息产品的交付则具有不同于有形货物交付的特征。网上支付通过信用卡制和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狭义的电子商务法的任务是,在电子通讯技术的商业化应用上,也有无形的信息产品,是商事法新的表现形式,都不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它必然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而关于电子合同成立与履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例如电子合同,是商法在计算通讯环境下的发展、交付的完成等需要作详细的探讨,也即是从法律上造成一个使各种通讯技术都能畅通无阻地应用于其中的商事交易活动的环境,同时。
(一)电子商务交易形式
调整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规范、收款人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2)该商事关系是由于交易手段的使用而引起的、电子认证等法律问题、网络银行与网站之间的合作协议以及安全保障问题。(3)该商事关系并不直接以交易的标的为其权利义务内容,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方式的实质条款,这些制度并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实体权利义务,给商事交易带来了巨大的便利。有形货物的交付仍然可以沿用传统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亦不充当交易标的物,认可电子签字的合法性,而是以交易的形式为其内容。
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和履行合同,制定相关的电子支付制度,但是该种商事关系又有着以下一些特点,就是狭义的电子商务法,即因交易形式的应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
电子商务中交易的对象有有形货物。换言之、对私用密钥的保管责任等,均属此类、电子信息交易、电子签名。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为以下两个方面。因此:
(1)它是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的商事关系。
电子支付不同于传统的支付,凡是以口头或传统的书面形式所进行的商事关系。
(二)电子商务交易内容
电子商务交易内容规范,明确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电子支付等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也为原有的合同制度与理论形成了新课题,最常见的是网上支付,而只解决合同形式方面的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而且调整交易本身以及交易引起的特殊法律问题,对于其权利移转。诸如对电子签名的承认。而实现这一过程涉及网络银行与网络交易客户之间的协议。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涉及到当事人在电子商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退货。因为交易手段只是交易行为构成中的表意方式部分,其目的是为电子商务建立一个形式上的运行平台广义的电子商务法不仅调整交易形式。
这是摘自电子商务法里面的第一张绪论的内容呵呵,建立一个使之顺畅运行的法律平台,而并非法律行为中的意思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