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金税服务费允许抵减*,那如何填写地税减免税申报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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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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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8 10:10
1、航天金税服务费允许抵减*,无需在地税减免税申报表反映。
2、《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3、相关知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税额有关*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有关税收和会计处理主要如下。
购置设备应为初次购买
按照规定,可以抵扣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必须是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专用*,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非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范围为*税控系统购置费和技术维护费
列入抵扣范围的包括两大项,即*税控系统和相关的技术维护费。*税控系统包括:*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专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控系统。*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专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文件同时规定,*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专用*不作为*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购买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抵减金额归属为减征税额
上述两项抵减*的费用,不属于进项税额抵扣,而是作为*的减征税额。因此,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当期可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或部分抵减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应将抵减金额填入相应的《*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本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减减征额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递减税额会计上应作为收入处理
根据规定,由于上述两项抵减金额不作为进项税额,因此,允许抵减的两项费用不能作为“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核算处理。考虑到属于*的减征税额,根据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补助,但应作为企业取得的一项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如企业购置专用设备5000元(含税价)时,借记“固定资产——税控设备”5000元,贷记“银行存款”5000元;抵减当期应缴纳的*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减征或已交税额)”5000元,贷记“营业外收入”5000元。该项营业外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视为财政性资金,按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处理。企业今后就该项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时,也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企业支付技术维护费2000元时,借记“管理费用”2000元,贷记“银行存款”2000元;抵减当期应缴纳的*额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减征或已交税额)”2000元,贷记“营业外收入”2000元。该项营业外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视为财政性资金,按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处理。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维护费,也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