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13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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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7 10:30
纳税人丢失*,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未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处罚方式与*类型相关,具体如下。一、丢失空白*的处理 1,纳税人丢失空白专用*,应根据《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纳税人丢失专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名称、*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退回或作废手续。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可以按《*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的”情形,由税务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丢失空白普通*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丢失普通*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然后填报《*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退回或作废手续。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的纳税人,可以按《*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 *专用* 的处理纳税人将已经填开的*专用*丢失,应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纳税人丢失*专用*各联次,具体处理分为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形。 1,*开出未认证情形处理:(1) 一般纳税人 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3)专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4)纳税人丢失记账联的,如果*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作为记账凭证。(5)纳税人丢失专用*全部联次处理:纳税人在认证前丢失*专用*全部联次,按丢失空白专用*处理。 2,*开出已认证情形处理:(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4)一般纳税人丢失记账联的处理:如果*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作为记账凭证。(5)丢失全联次处理:纳税人已认证,但丢失*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税务机关对丢失*的纳税人,可以按《*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作为记账凭证。三、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处理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未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的*联,应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应于*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2)开具*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重新开具*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的客户名称、*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方记帐时附上丢失*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3)取得*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实行电子*的,由开票方按丢失*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存根联或记帐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作原始凭证。*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4)纳税人将在税务局代开*的*联或记账联丢失,可向开具*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说明取得*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字轨、*编码、*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的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证入账。(5)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记帐联的,应取得*联复印件,*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6)纳税人丢失普通*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处理。税务机关对丢失普通*的纳税人,可以按《*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