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钱培训后离职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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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0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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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1 22:11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20日,张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岗位为口腔*。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公司在合同期限内向被告提供价值60000元的培训,不论乙方(张某)因任何原因提前从甲方(某公司)离职,则乙方必须返还甲方培训费,按每年20000元计,不足一年按一年计。2015年9月12日,张某和某公司签订《员工专项培训协议》约定,其中约定:2015年9月10日至9月12日之间,某公司为张某提供价值4543元的培训,自培训结束后,张某的服务期限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2016年5月21日,张某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张某支付违约金64543元。
仲裁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尽管劳动合同约定,某公司向张某提供价值60000元的培训,不论张某因任何原因提前离职,均必须按每年200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向某公司返还培训费,该约定与前述规定不符,且某公司未证明实际支出培训费60000元,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根据《员工专项培训协议》约定,张某接受培训后于2016年5月21日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服务期仅实际履行9个月,尚未履行27个月,张某应向某公司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人民币元(4543元÷36个月×27个月=元)。
律师提示
中小企业为了员工能胜任工作,甚至能创造更高的价值,就必须为员工培训和深造创造条件,但又担心员工接受培训、能力提高后跳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员工培训后在服务期内为用人单位持续提供劳动,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寻求利益平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才能约定服务期。专项培训目的在于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包括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一般由第三方培训机构对用人单位精心挑选的员工进行培训,与由公司统一安排的岗前培训、入职培训等普遍性培训或日常培训相区别。实务中,一般根据培训持续的时间、培训的内容、系统性、规范化程度来判断是否为专项培训。
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但要注意,此规定是对劳动者离职期限的约束,是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服务期满前员工能否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员工只需依法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无需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服务期也无法对员工的劳动合同任意解除权形成*。如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专项培训协议,可依约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员工离职。
是否可以约定高额违约金,防止员工随意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约金数额不能随意约定,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专项培训产生的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等属于培训费用,但培训期间的工资一般不能作为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应约定培训费用构成,并且证明已实际产生。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另外,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离职,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存在争议,因此,不建议在试用期对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
综上,用人单位出资为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的,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专项培训协议,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但此举无法完全*劳动者离职。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