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12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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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3 08:35
冒充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的,由*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宗教教职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
(二)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本省省级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在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活动的;
(三)宗教教职人员在非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活动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行为的宗教教职人员,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宗教事务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3 08:35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