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10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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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03:21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民举报危害*行为,规范危害*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公民举报危害*行为实施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举报危害*行为的公民实施奖励,应当贯彻总体*观,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
第四条 公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向*机关举报:
(一)拨打*机关12339举报受理电话;
(二)登录*机关互联网举报受理平台网站www.12339.gov.cn;
(三)向*机关投递信函;
(四)到*机关当面举报;
(五)通过其他国家机关或者举报人所在单位向*机关报告;
(六)其他举报方式。
第五条 公民可以实名或者匿名进行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识其举报身份的信息。
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
第六条 *机关以及依法知情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相关信息。
因举报危害*行为,举报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机关请求予以保护。*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依职权及时、主动采取保护措施。
第七条 *机关会同宣传主管部门,协调和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对举报危害*行为的渠道方式、典型案例、先进事迹等进行宣传,制作、刊登、播放有关公益广告、宣传教育节目或者其他宣传品,增强公民维护*意识,提高公民举报危害*行为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二章 奖励条件、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危害*行为线索或者情况;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机关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
(三)举报内容经*机关查证属实,为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行为发挥了作用、作出了贡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或者不予重复奖励:
(一)*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的人员举报的,不予奖励;
(二)无法验证举报人身份,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不予奖励;
(三)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予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予重复奖励;
(五)经由举报线索调查发现新的危害*行为或者违法主体的,不予重复奖励;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条 两人及两人以上举报的,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奖励认定:
(一)同一事项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最先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举报人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及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或者情况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 *机关根据违法线索查证结果、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举报发挥作用情况等,综合评估确定奖励等级,给予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
给予精神奖励的,颁发奖励证书;给予物质奖励的,发放奖金。
征得举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由举报人所在单位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十二条 以发放奖金方式进行奖励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行为发挥一定作用、作出一定贡献的,给予人民币1万元以下奖励;
(二)对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行为发挥重要作用、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奖励;
(三)对防范、制止和惩治严重危害*行为发挥重大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奖励;
(四)对防范、制止和惩治严重危害*行为发挥特别重大作用、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给予人民币10万元以上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