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范围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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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1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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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4 03:40
这条来自担保法解释62条,我把原文的内容分成几种情况
1,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2,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3,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其实这几条我认为联系上下文还是比较好理解,但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1,A把物品抵押给B,后来C对物品进行添附(上述三种的统称),因而C得到了所有权,此时C应当补偿给愿所有人A一定的补偿金,此时担保的效力延伸到该补偿金上。
2,A把物品抵押给B,添附后A仍然为所有人,此时没有变化。
3,A把物品抵押给B,后来经过CDE等人共同添附后,变成多人共有,此时B得抵押权延伸到A共有的份额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