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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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1 13:02
法律分析:隔月的*不能直接作废,只能开具红字*。电子*无论夸不夸月都不可以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因为由于*电子普通*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电子普通*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电子普通*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这让等应开具红字*电子普通*,无需退回*电子普通*。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二十一、 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或者电子*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与纸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