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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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20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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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5 10:58
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规定如下:
1、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2、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3、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民事执行拍卖的流程如下:
1、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2、人民*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3、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综上所述,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