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公安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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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7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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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5 10:57
泰安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疫情扩散,针对即将来临的大规模返程返岗、复工复产状况,按照省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规定和加强疫情防控的系列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通告如下:
一、凡2020年1月以来,来泰安市的非泰安籍流动人员未向辖区派出所申报登记的,要立即申报登记。凡新来的流动人口,应在到达居住地24小时内向辖区派出所申报登记。
二、流动人口应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出现新冠疑似症状或与确诊、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的,必须立即向所在单位、村委、社区居委会报告,并及时隔离或就诊。凡不如实报告、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由*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出租房房主、房屋中介机构,有房屋已出租给流动人口的,应自承租人到达24小时内将租赁信息报告辖区派出所。同时,应当了解承租人过去14天的旅居史,做好体温监测和登记工作,对来自重点疫区或有疑似新冠症状的,应立即向村委、社区居委会或当地疾控部门报告。
四、用工单位招录、使用流动人口或接收重点疫区返泰员工的,应自到达24小时内将务工人员信息报告辖区派出所及村委、社区居委会。同时,应当了解务工人员过去14天的旅居史,做好体温监测和登记工作,发现疑似病例要立即报告。
五、为避免交叉感染,流动人口或出租房房主、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用工单位等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等相关业务,暂时实行网上办理。办理途径:登录山东*居住登记平台或“山东微警务”微信公众号办理相关业务。
六、凡不履行申报责任,隐瞒不报、漏报、弄虚作假或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流动人口、出租房房主、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用工单位,将由*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七、广大居民群众发现重点疫区来泰流动人口,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登记的,请及时报告村委、社区居委会或拨打110电话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