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定期审计制度的几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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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7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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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2 16:55
一、审计的范围和对象
凡由财政部门直接核拨经费和补助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预算外单位(包括从下属单位收取管理费开支的总公司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预算内、外财务收支均属定期审计的范围。上述部门所属单位(二、*预算单位),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国家审计机关视情况进行抽审。二、审计的时间和方式
审计的时间将依照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分别实行月审、季审、半年审或年审。
审计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采取就地审计,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与报送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三、审计的内容
1、财会基础建设情况。反映资金来龙去脉是否清楚;记帐技术和程序是否合乎规定;是否正确利用改错技术进行调整帐目,会计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做到日清月结。
2、财务收支是否按预算计划执行,决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问题;专款是否专用。
3、个人经费部分(包括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是否按规定或核实的人数、范围和标准列支,奖金是否按*发放,公费医疗是否按照规定执行,有无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以及滥发钱物的现象。
4、各项收入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的问题,应缴国家的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坐支截留。
5、房屋修缮费开支是否有计划并报经批准,较大的项目是否有决算,决算是否真实,有无铺张浪费。
6、购置费是否按预算计划开支,专控商品是否按规定报经批准,财产物资管理是否严格,调拨转让等是否按规定办理。
7、预算外收支是否合理,是否单独建帐。有无预算内划预算外问题,一切*是否都纳入帐内管理,有无“小钱柜”,有无挤占基层单位资金。
8、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和财务管理制度是否符合《会计法》的规定,是否健全、严密、有效。
9、各项收入的分配(指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的计提)是否按规定执行,是否做到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10、各项资金的使用是否有效地保证了工作和事业发展,有无损失、铺张浪费和私分贪占、营私舞弊的问题。四、审计处理对于审计中查出的问题,由审计机关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的方针*、财经制度及法规进行处理。要做到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客观公正,区别对待,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追交款项、抵拨经费,直至追究个人责任。五、被审计单位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被审计单位要真实准确地写好自查报告,并整理好会计帐薄、凭证、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接受审计。对财会资料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审计机关可不予审计,并要求其限期达到标准,对超过期限仍未达到标准的,审计机关可提请财政部门停止拨款。
2、被审计单位应认真执行审计结论,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如对审计结论有异议,可按规定提出复审。对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又不提出复审的单位,审计机关可提请财政部门停止拨款。
3、各单位应将执行财经纪律情况,做为考核财会人员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执行财会制度较好,又有明显效益和成绩的应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