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廉租住房后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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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7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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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2 19:53
各区房产局、房改办,机关各处室、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有关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加强配租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为承租廉租住房家庭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配租廉租住房后期管理的范围和机构
(一)配租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是指廉租住房承租人与产权人(市房产局)签订租约,进住廉租住房以后的管理工作,包括廉租住房物业管理、资格动态管理、资金管理和其它相关管理。
(二)配租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负责。市房产局房改指导处负责做好有关协调管理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做好相关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核查工作。
二、关于配租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
(一)属独立小区的,组建有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和廉租住房承租人代表参加的廉租住房管理委员会,并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和义务;不属独立小区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委托廉租房承租人代表参加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并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二)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廉租住房委托管理协议》,并督促实施。
(三)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协助物业管理企业与廉租住房住户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并督促实施。
(四)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对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廉租住房实施经租和维修管理。
(五)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负责协调处理廉租房住户的物业管理投诉及其它问题。
三、关于配租廉租住房的资格动态管理
(一)市房产局房改指导处将已入住的廉租住房有关资料整理后移交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管理;
(二)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按年度会同民政部门对廉租住房住户的家庭收入、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建立相应档案;
(三)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按规定对人均收入连续12个月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通知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报经市房产局房改指导处核准后按有关*处理。
四、关于配租廉租住房的资金管理
(一)住房租金
1、廉租住房租金按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武汉市廉租住房租约》所规定的租金标准,按月向承租人收取;
2、属于独立小区、己实施物业管理的廉租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租金,物业管理企业按月向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上缴所收租金,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按实际收取租金的10%返回手续费用。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廉租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直接收取租金。
3、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立账管理。其中80%建立廉租住房维修专用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分户门以内相关部位的维修;另外20%作为管理费用。
(二)物业管理费用廉租住房承租人按规定向环卫部门缴纳环卫费。
物业管理的其它费用由市房产局计划财务处从财政部门拨付的市“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安排,按年度拨付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由其按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协议支付该费用。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廉租住房视同直管公有住房进行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时,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提出计划,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后,从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拨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