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28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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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0 16:56
车辆停车条例
第一条 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设施名称、范围、编号、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明示的标准收费,并出具专用票据,
(三)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设施满一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一个计时单位的不收取费用。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经营性停车设施,应当二十四小时开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价格、税务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将停车设施改作他用。
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设施确需停止经营的,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将处理方案提前报告区停车管理部门,决定停止经营的,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临时停车设施停止使用的,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在停止使用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确需改变停车设施用途的,应当依法报原审批部门办理规划变更手续,但为实现原规划用途,将临时停车设施停止使用的情况除外。
违反第一款规定,改变停车设施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每个泊位一万元罚款。
第三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活动举办场 所及周边的停车设施,提供停车服务,并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活动举办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机动车疏导方案,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区域,并明确停放时段